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太原日报 2024-05-17 08:35:20

为发泄情绪放火烧毁汽车,盗窃、收购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盲目施工挖断光缆……5月11日至17日是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群众防灾避险意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省检察院发布3起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放火烧车危害公共安全

叶某因妻子突然离世产生负面情绪,分别于2023年6月16日凌晨、17日凌晨、18日凌晨,在不同路段将停放路边的汽车点燃,致使7辆汽车被完全烧毁、6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某小区1层住户外墙保温层烧毁28平方米。经鉴定,烧毁财物总价值为55.7万余元。

警方立案侦查时,检察干警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取证。针对叶某虽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于作案动机、起因等含糊其辞的情形,检察官从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角度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最终认罪认罚,实现了更好的办案效果。

放火行为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叶某因犯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盗销井盖危害市政设施

2022年3月6日至12日,侯某因手头拮据,多次在夜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盗窃窨井盖13个,销售给一家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杨某作为回收公司主管人员负责办理回收业务,通过微信向侯某支付5154元。

当年3月13日,侯某再次作案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窨井盖6个。经侯某指认,盗窃窨井盖的现场共11处,其中6处位于机动车道路上,4处位于非机动车道路上,1处位于人行道上。

盗窃、收购窨井盖等市政基础设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案发后,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时,根据所涉窨井盖的不同位置和对车辆、人员的不同影响,准确进行罪名认定,分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起诉追究回收公司的单位犯罪责任。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侯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回收公司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罚金1万元;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损坏光缆危害广电设施

2021年6月7日,仝某雇用工人在工厂门口开挖自来水管道时,不慎将广播电视传输干线网正在使用中的直埋光缆挖断,致使该段光缆无法使用达15小时49分钟。

警方立案后,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并赴案发地实地调查。经审查,仝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但案发后主动报告,并积极赔偿损失、协助修复被损坏的设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随后,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对仝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办案中发现的广电设施维护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开展诉源治理,向有关单位公开宣告送达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对缺失的标识进行增补,对编号文字不清的标识重新喷漆描字,并加强了路由探测和重点巡回,完善了光缆施工管理规范。

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延伸履职、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

记者 刘友旺 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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