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实施: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河南法制报 2024-04-30 17:20:12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学位法的制定与颁布,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热门看点

分类发展、分类培养

学位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

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这些情形或被撤销学位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包括: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答疑解惑

4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获得学位授予资格需要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

答:学位法第三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第一,明确了申请的主体。第二,明确了申请的条件。第三,明确了审批的主体和程序。此外,学位法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简政放权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

学位法还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问:学位法对学位授予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学位法首先规定了基本要求。其次,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最后,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问:如何理解学位法规定的“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如何分类培养、分类评价?

答: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下一步,教育部将贯彻落实学位法要求,以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为方向,注重对现有人才培养过程的改造升级,加强全链条、各环节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合,提升人才培养链、工作管理链的匹配度,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效性、长效性,推动培养单位实现内部体制机制变革。

问:学位法对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是怎么规定的?

答: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第一,突出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第二,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第三,强化导师队伍建设。第四,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问:如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保障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答:学位法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要贯彻落实学位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

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有关规定细化学位授予条件、标准、程序、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有关制度机制,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师生公开。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发生学位争议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学校的申诉委员会要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确保独立、公正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

立法背景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创新,需要在现行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历程 1980年2月12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

教育部起草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2023年6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学位法草案

2023年7月

学位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8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24年4月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024年4月26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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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河南法制报整合自新华社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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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30 21:15

    学位学历十年后将退出历史,欧州已经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