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改委大力推进“长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先后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供需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和签订合同,推动企业签早、签足、签实、签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
要加强对辖区内供需企业,中长期合同签订进展情况的跟踪调度,为供需衔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改委网站)!
本平台受多家热电厂委托,长期求购长协煤。
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特急通知《关于抓紧完成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称,目前,合同签订进展总体顺利,正处于收尾阶段。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持续督促足额签约,加强签约保障力度,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二、煤企为何不愿履约?
主要源于煤炭市场价格大幅高于中长协价格。目前,第一批电煤中长期合同违约企业名单已曝光,名单上的企业将被实施信用监管措施,包括“欠一补三”措施、提请国铁集团建议采取调减运力、限制产能、限制信贷融资、限制享受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限制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纳税调查和监管、调查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考核、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同时对列入名单企业所在城市,扣减城市信用监测分数,并在信用示范城市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参见: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直供直销)(2023版)
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直供直销)
(2023版)
使 用 说 明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或煤矿销售公司)与电力企业(电厂或电厂燃料采购公司)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均适用本文本。
2 、购销双方应按照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煤炭购销合同。
3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和履约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
4、合同中部分条款可根据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在不违背合同总体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 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
卖方(出卖人)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 号:
发货单位:
买方(买受人)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 号:
收货单位: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3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1.1 煤炭产地:
资源矿点1:
资源矿点2:
资源矿点3:
1.2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买卖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1.3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
2.1 合同总量: 万吨。
2.2 合同交货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3 月度计划: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80%,按月度分解量严格履约。
第三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
3.1 交货方式: (离岸平仓交货/产地车板交货/产地坑口交货/到厂交货/到岸交货等)。
3.2 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汽车运输/火车运输等)
3.2.1公路直达运输,承运单位和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2火车运输,由卖方向铁路部门提报运输计划,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水路运输,承运单位和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1 承运单位由买方指定的,买方需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运港前 个自然日向卖方报船,同时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3.2.3.2承运单位由卖方指定的,卖方应在 日前向买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日向买方通报船期动态。
3.2.3.3在装船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到现场进行数质量跟踪和检测监督的权利。
3.3卖方每月应协调发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买方每月应协调收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第四条 价格
4.1 结算价格 = 合同价格 + 质量调整价
4.2 合同价格
4.2.1 合同价格: (一票离岸平仓价/一票车板含税价/一票到厂含税价等)。
4.2.2定价机制:
港口定价机制为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675元/吨;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
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起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最终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按月发布的价格为准)。
坑口定价机制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
4.2.3 如因国家政策调控要求时,买卖双方可按照政策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以书面形式确认。
4.2.4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热值交付资源。本合同1.2条约定品种对应煤炭热值低于 kcal/kg的,合同价格相应折价,每降低 kcal/kg为一档,合同价格按照上一档热值合同价格的 %进行折价。(双方可协商补充完善)
4.3 质量调整价:
4.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调价 = 合同价格x[------------------------------- -1]
计价规格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4.3.2 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硫分(St,ar)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3灰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灰分(Aad)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4全水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水分(Mt)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灰分调价、全水分调价之和。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
5.1 质量检测:
5.1.1 铁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1.2公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1.3水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装船/卸船)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2 数量检测: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2.1 公路/铁路/装船离岸/到岸/到厂等)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发运矿(点)轨道衡/定量仓/装船港船舶水尺/接卸港船舶水尺等) 计量为依据。
5.2.2 数量检验费用由 承担。
5.3数、质量差异处理
5.3.1 数量差异
5.3.1.1 合理损耗的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 。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 。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 。
双方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但不超过国家规定损耗范围。
5.3.1.2 买方发现亏吨,应在 日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通知卖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卖方可不再受理。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如有异议, 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买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5.3.2 质量差异
质量检验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 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
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由复检提议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双方约定以 (预付货款/后付货款)方式进行结算。
预付货款比例 %(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预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10%)
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6.1 到站交货
6.1.1 卖、买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 结算一次。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
6.1.2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 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6.1.3 卖买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6.2 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6.2.1 卖、买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 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 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 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6.2.2 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卖、买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若出现逾期货款,卖方有权提出逾期利息支付的要求
6.2.3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 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货款。
6.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买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结清余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8.1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8.3 买卖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卖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买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买卖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
8.4卖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卖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十条 保密
10.1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10.2 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0.3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0.4 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
10.5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信用承诺及欠一补三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买卖双方承诺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事宜纳入全国煤炭交易 中心平台,将签订的合同按照要求进行汇总确认,签订履约承诺(见:附件),并对本合同的履约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买卖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主动接受信用监管,同意将合同履约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
若未达到履约要求、违背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公示、纳入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等监管措 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业务履约过程中,按照“欠一补三”原则执行。以月度为单位,如买卖双方有欠量欠价的,需按欠量欠价的3倍向合同另一方补齐合同资源。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它
12.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12.2 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2.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2.5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12.6 其他
(以下无正文)
买方: (章) 卖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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