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店约女子上门,因不合胃口对方退还400元,被捕后当庭翻供

是鑫鑫呀呀 2024-03-12 17:27:58

男子酒店约女子上门,因不合胃口对方退还400元,被捕后当庭翻供

一宗涉嫌卖淫嫖娼案件在重庆发生,案情引发社会热议。据綦江区人民法院披露,一名男子康某与朋友田某入住酒店后,通过门口卡片以800元价格约了两名女子到房间。然而,康某见一名女子不合胃口,遂将其遣返并退还400元车费。不料两月后,警方突然传唤康某,并以从事卖淫嫖娼行为为由,对其处以10日行政拘留。康某不服处罚,一纸状告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

事件爆发,缘于康某在闲暇之余接获民警电话,被要求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原来,警方在侦办一起刑事案件时,经过一名女子的交代及可疑转账记录线索,最终查获了嫖娼案件,并锁定了康某和田某为当事人。

根据康某的陈述,其与田某当日外出时,曾花费800元叫了两名女子上门。但由于种种原因,康某对其中一人并不满意,遂将其遣返并退还400元车费。而田某则与对方完成了交易。警方迅速将田某传唤,田某见底细败露,只得如实交代了违法事实,最终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然而,出狱后的田某突然翻供,推翻之前所有笔录,并决定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争取自身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无论何种证据,当事双方均有权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被告方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试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一、田某和康某的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卖淫嫖娼的基本事实,二人在辨认环节均指认出了当事女子;

二、两名女子的笔录和辨认笔录,与田某、康某陈述的情节基本吻合,同样能够佐证违法事实的存在;

三、酒店的监控视频、入住登记以及800元和400元的转账记录,印证了二人在同一时段内入住酒店并发生相应资金流向;

四、其他相关辅助证据,诸如案件来源情况、办案过程中的询问监控视频等,证明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并无重大违法瑕疵。

针对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据,田某方面则分别提出了以下异议:

一、田某和康某的笔录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排除。田某称,二人的笔录系在公安机关诱导下形成,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情况是,虽然叫了女子上门,但因认为属违法行为,故让其离开,400元退款只是给予的打车费而已。康某则认同田某的辩解,自己的笔录也不实在。

二、辨认笔录不具现实可能性,无法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4条要求,辨认时应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似的其他对象中,避免任何暗示。然而,本案发生已两月有余,对于一次萍水相逢的交易,双方很难准确无误地指认对方,这与常理相悖。但公安机关提交的四人笔录却能精准辨认出对方,显然存在暗示或盲目签字按印的情况。

三、酒店监控及资金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叫人上门的部分经过,却无法证明最终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另一名未发生交易的女子当庭作证,400元系因自己未完成交易而退还,并非车费。至于自己的辨认笔录不实,时隔两月,自己确实无法辨认出对方。

综上所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事实真伪以及证据的合法性。田某要胜诉,必须证明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存在,或其办案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瑕疵。

就事实真伪而言,尽管田某和康某当庭翻供,但其他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和资金流向记录,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卖淫嫖娼行为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二人翻供后未能提供合理辩解,法庭难以采信。

至于程序违法方面,并非所有瑕疵都会导致行政处罚失效。对于轻微违法情节,法院并不会因此撤销处罚决定。由于田某未能证实公安机关存在重大违法程序问题,法院最终认定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有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田某的诉求,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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