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行海洋:从个体到国家,依法前行丨2023记者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2-02 18:38:59

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之一,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采访报道。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间“笔走风云”,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他们,见证、记录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3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从个体到国家,依法前行

小到个人言行,大到国家发展,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这一年,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2023年5月,两份司法解释同时发布,剑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明确了严惩此类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和规范适用标准,提出“特殊优先保护”等办案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再筑司法屏障。

2023年9月,在“缅甸电信诈骗”话题持续走热的时候,最高法召开人民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工作推进会,部署这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大局稳定的工作。

这一年,人民法院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3年,最高法发布30余件司法文件,涉及强化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准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等方面,为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新的一年,人民法院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继续前行。我也将通过对人民法院的持续关注报道,继续传递法治的温度和细节。

代表作品

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最高法持续多年整治年底不立案

整治多年,人民法院年底不立案顽瘴痼疾依旧存在。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前三季度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坚决杜绝年底不收案。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查实一个、通报批评一个

会上,张军首先对法院审判工作给予肯定。他指出,今年两会以来,我们已经进行了三次数据会商,分析研判越来越深入、精准,已经形成固定机制。各业务庭室针对数据会商发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做了很多案外的“抓前端、治未病”、抓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结合数据反映的问题,张军提出三点要求,其中一点便是针对年底不立案问题。

张军强调,要严格落实审限内结案率要求,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通过科学的审判管理,坚决杜绝年底不收案。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违背科学管理导致一些基层法院年底不收案的,查实一个、通报批评一个。对于年底可能会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要提前主动研判,尽早促进解决。

要认真履行最高法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责。张军提出,最高法首先要针对自身审判执行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抓紧研究改进、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工作任务。其次,对于数据反映的地方法院审判工作“欠账”问题,要督促指导抓紧时间补齐短板,同时确保优质高效,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

会议同时披露,数据反映,全国法院前三季度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稳中有升,整体工作稳中有进;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行总体态势良好,与1至6月相比,16项指标趋优,3项持平。

结案率在多年间一直是法院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是什么原因导致基层法院年底不立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建明在文章《人民法院结案率指标的局限与改革》中提出,这主要是因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结案率指标计算不合理、所占比例过重而导致法院过分追求结案率的结果。杨建明指出,长期以来,结案率一直是法院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也是法院年底评优创先的硬性条件之一。

“结案率是一定期间结案数与受理案件数的比率。时间可以根据需求确定,一般以月计,通常比较关注季度、半年、全年结案率数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成会在其2017年发表的文章《不能不说的结案率》中介绍,通用的结案率指标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效率指标,没有将部分不可能完成的结案数量考虑其中,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杨成会举例称,从诉讼法规定看,如果是12月受理的案件,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来说,考虑到被告的答辩期,加上举证期限,还有反驳证据或者补正证据需要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排期开庭等正常情况,如果案件不能调解结案,这些案件12月份不可能审结,也就意味着当年无法结案。而且,12月份受理案件多少无法控制(也不应该控制),如果12月甚至11月份受理案件占全年案件数量较多,必然直接影响当年结案率。

“于是为了更高的结案率,各个法院‘各显神通’:有的法院对当年无法办结的案件动员当事人撤诉,第二年再重新立案;有的将无法办结的案件裁定中止;有的法院从当年11月甚至更早时间开始不再受理案件,或者将当年受理的案件编成下一年案号,能结案的则作为当年收案,等等。”杨成会指出,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受理案件量,相对地增加结案数量,以提高结案率。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年底不立案的做法提出过要求。在当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最高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

最高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

除了不立案,最高法还在意见中列出了法院常用的提高结案率的方法,如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对此,最高法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2011年3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引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最高法佟季、闫平超在2011年10月29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发文提到,“在今年对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中,取消了沿用了几十年的‘结案率’指标,代之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在全国法院引起了较大的影响。”

文章解释,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数占结案数的百分比。由此可见,该指标不是以月末、季度末、年末这类时间点作为结案划分依据,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为依据,符合司法特点和审判规律。

对于结案率指标在使用中产生的负面效果,文章辩证地指出,我们应当清醒、理智地对待。一方面,要弱化结案率指标的评价功能,避免以偏概全的做法。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将结案率指标作为掌握审判进程的指标之一,用以发现问题、调整人员、整合力量,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事实上,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修订之后,虽然引入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但结案率在多年间仍一直是基层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最高法曾于2020年提出“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2015年,人民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全国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9年,人民法院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但年底不立案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2020年12月3日,最高法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2天后,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召开。

会议强调,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更不允许搞“结案指标美容”。要加大指导督察力度,对群众立案投诉较多的重点地区加强监督。对有案不立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允许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法明确提出“要完善配套机制,加快改革优化考核标准,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2021年11月23日,最高法还就“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立案庭庭长钱晓晨通报,调研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执行监督不彻底、考核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搞变通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增设立案门槛等。

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最高法建成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展现全国法院立案数波动情况,预警通报波动异常、立案偏离度大的法院。最高法还明确,各级法院“一把手”是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主管责任人、立案庭庭长是直接责任人。

此外,钱晓晨表示,“注重综合运用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当年结案率等多项指标,总体评价法院、法官工作业绩。”

2022年、2023年初,最高法持续提出,践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庄严承诺,以最严标准、最高要求、最强措施坚决巩固整治年底不立案成果。

据最高法通报,2021年12月,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增长,扭转了2019年至2020年连续两年12月收案下降的趋势;2022年底,全国法院立案偏离度整体平稳,连续15天日偏离度、6周周偏离度波动未出现异常。

今年6月,最高法党组研究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并于7月开始在吉林等11个省(直辖市)法院组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点。最高法指出,为了防止唯指标、数据论英雄,克服“反管理”现象,对指标设置从严把控,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通过对每个指标设置“合理区间”,防止“唯数据”、“造数据”、盲目追高。

在10月17日的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中,最高法再次提出“要严格落实审限内结案率要求,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

记者注意到,结案率、案件结收比仍是近期多地法院通报的重点指标。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0月13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前三季度重点工作通报会上披露,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效率指标稳中加固、质量和效果指标持续向好。其中,全省法院结案率91.42%,位居全国第1位,省高院结案率位居全国高院第2位;全省法院案件结收比94.75%,位居全国第6位。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代表作品

食品“知假买假”后高额索赔惹争议,最高法明确支持范围

“一方面,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就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新问题。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本次共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主要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对于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法指出,一方面,有的购买者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尚不一致,导致类案裁判不统一,未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影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制裁效果,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指出,虽然我国食品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但同时,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退一赔十”的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也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在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该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在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

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表示,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且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 专家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应坚持“罚过相当”原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表示,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请求的争议由来已久。争议的焦点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赢利还是消费。

“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十分广泛。有的消费者虽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但仍然愿意购买、消费。对物品的真假是否明知,不是认定消费者的必要考虑因素。”朱广新认为,因此,不能一概认定“知假买假”者都不属于消费者。

朱广新提出,动机具有复杂性、多重性、隐蔽性,在实践中较难审查和认定。这是造成之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是否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标准,坚持在“消费”范围内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好操作、易适用,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净化市场、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虎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罚”,在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贯彻了“罚过相当”原则,有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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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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