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星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基建报 2024-04-03 23:53:19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新城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星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RUYX0W

地址:咸宁路与金花路十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金苹

2024年1月31日15时,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爱琴海综合体项目一期天然气锅炉项目未办理报告表报批手续,已开始进行4台天然气锅炉(每台2.8MW)管道安装,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毕,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1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刘泽航、杨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杨阳、蔺晨霞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8日由执法人员杨阳、蔺晨霞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项目三个名称为同一项目);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2月1日由姚喜园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天铂一期供热工程施工合同》(2024年2月1日由姚喜园提供,证明违法项目总投资金额)

6、陕西省行政执法证(2024年2月2日由杨阳、蔺晨霞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7、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12月25日由刘泽航、杨阳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8、《西安星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书》(2024年2月20日由姚喜园提供,证明违法事实及改正方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新城环听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项目总投资额的 1%-1.5%”,我局对你公司处罚款陆万肆仟伍佰元(64500)元人民币。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来源: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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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04 04:09

    权大一切。坚决执行。

  • 2024-04-04 11:20

    罚不够一个厕所的,人家都看不起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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