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海危机,谁有理?

南方+客户端 2024-02-07 14:24:37

中国人正在喜迎新春,但位于非洲东北部的红海却波涛汹涌。2024刚开年,针对也门胡塞组织在红海水域袭船行为,美国和英国对该组织发动大规模空袭。胡塞袭船是否有理?美英报复又是否合法?今天就从国际法角度捋一捋这场危机的是非曲直。

▲图为红海地理位置。

一、红海水域紧张局势逐步升级

红海局势紧张实则是加沙冲突外溢的表现。

2023年11月15日,也门胡塞组织为展现对巴勒斯坦的支持,宣布将袭击红海水域以色列注册、运营或所有的船只,并在此后逐步宣布扩大袭击范围。所有前往以色列或与以色列交易的商船,以及为有关船只提供护航的船只均被囊括在范围内。

▲2023年10月,忠于也门胡塞武装的部队在也门萨那举着巴勒斯坦国旗游行,以示与巴勒斯坦人团结一致。

其间,胡塞组织发起了陆地发射导弹和无人机等袭击,并驾驶直升机登临扣押无视警告前往以色列的多艘商船,包括悬挂巴拿马、巴哈马、挪威、利比里亚、开曼群岛等国旗以及中国香港特区旗帜的船只。

▲2023年11月,胡塞武装分子在红海劫持了一艘英国所有、日本经营的船只。

此后,美国护航军舰于12月31日击沉三艘胡塞组织船只。胡塞组织则于2024年1月10日报复袭击了美国护航军舰。1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美英对也门境内胡塞组织目标发动大规模空袭,并在此后表示其军事行动是合法自卫。俄罗斯则指责美英行动不属于合法自卫,侵犯也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美英对也门的大规模空袭行动属非法使用武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第42条、第51条和习惯国际法,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除非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或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美英此次行动不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使用武力要求。

一来,安理会未授权美英使用武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第42条,安理会在认定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并且非武力手段不足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包括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

▲2024年2月3日晚,也门胡塞武装控制的马西拉电视台报道称,也门首都萨那、哈杰省、宰马尔省、贝达省遭遇美英联军空袭,针对首都萨那的袭击目标是萨那南部的纳赫丹(Al-Nahdain)和阿坦(Attan)。

针对胡塞组织在红海袭船行为引发的局势,安理会2722号决议未认定红海局势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未援引第七章授权会员国采取任何武力或非武力行动。

俄罗斯在通过决议时所作解释性发言表明,决议不能将美国及其盟友在红海的行动合法化。在此后安理会审议也门局势中,美国明确表示其不需要安理会决议为军事行动提供授权。所有事实都表明,美英军事行动未获安理会授权。

二来,美英空袭不符合自卫条件。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任何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前,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一国对他国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是首先遭受他国武力攻击。这包括几层含义:一是武力攻击由国家作出,或其行为可归于该国的非国家实体作出;二是武力攻击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或是迫在眉睫的,而非可能的、潜在的;三是第三国行使集体自卫权应以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向该第三国提出请求为前提;四是自卫是针对他国武力攻击而作出的被动反应。

首先,武力攻击并非来自也门国家。国际法院在“隔离墙”案判决中指出,“承认在一国武力攻击另一国时存在自卫的自然权利”。这意味着,引发自卫的武力攻击应来自于另一国家,或者可归于另一国家的非国家实体的行为。胡塞组织属于非国家实体,其行为不受也门政府的指挥和控制,不能归因于也门国家。美英就胡塞组织的武力攻击对也门使用武力不符合自卫的条件。

其次,即便不考虑非国家实体武力攻击能否作为自卫前提,胡塞组织对美英商船的攻击也仅仅是潜在的,并未实际发生或迫在眉睫,不足以引发自卫权。胡塞组织宣称的袭击范围包括任何前往以色列或与以色列交易的船只,理论上美英商船如有上述行为可能成为胡塞组织袭击目标。但在美英2024年1月对也门空袭前,胡塞组织扣押袭击的商船均为悬挂巴拿马等国国旗的船只。

▲2024年12月,也门海岸警卫队在红海海域巡航。

根据国际法院在“石油平台案”判决中的认定,有关船舶没有悬挂美国国旗,其受到的攻击不等同于对美国的攻击。因此,美英在其商船未遭到实际攻击或即时攻击情况下,仅以可能受到攻击为由行使自卫,明显超出自卫权允许的范围,是非法的。

再次,没有遭受胡塞组织武力攻击的国家请求美英进行集体自卫。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判决中指出,“习惯国际法中没有一项规则允许在缺乏自认为武力攻击受害者的国家的请求下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从公开情况看,并没有受到攻击的商船的船旗国请求美英进行集体自卫,美英也没有声称基于任何条约或协定行使集体自卫。

此外,在美国发动空袭之前,美国与胡塞组织已处于武装冲突状态,美国此后对也门境内胡塞组织发动空袭,不属于自卫范畴,而属于冲突双方之间的交战行为,不得再以自卫为由主张其行为合法性。

根据有关报道分析,美国军舰首次实际遭受胡塞组织袭击发生在2024年1月10日。但在此之前,美国护航军舰曾于2023年12月31日首先击沉三艘胡塞组织船只。根据胡塞组织宣称,其视美国军舰为以色列商船护航的行为是侵略,因此也主张行使自卫,强调其行动是抵抗侵略的自卫行动。

▲2023年12月,数千名已完成军事训练的胡塞武装毕业生在也门阿姆兰带着轻重型武器参加阅兵仪式。

从法理上看,毫无疑问,美英在未经沿海国也门同意,也未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在也门领海水域武装护航,不符合现有国际法,侵犯了也门的领土主权和政治独立。美英应就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向也门承担国家责任,包括停止和保证不重复有关行为并进行赔偿等。一旦这种空袭行为造成平民、民用基础设施等损毁,就意味着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美英应就此承担国家责任。

弄清了上面的法理依据,就可以读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关于红海局势的表态。中国既不支持胡塞组织袭扰民用船只的行为,也呼吁美英等国尊重也门的主权。这是一个公允、平衡的表态。要解决红海危机,就必须尽快平息加沙战火。冤冤相报何时了?只有放下屠刀,驱散心魔,才能迎来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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