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开始报复哈马斯时博得理解,剿灭拉法时为何多数国家反对?

交锋新视野 2024-04-29 15:14:11

我们如何看待哈马斯引发的巴以冲突背后的谜底?以色列开始报复哈马斯时博得了全世界的同情与理解,但当以色列对哈马斯的回击上升到剿灭加沙拉法人民时,却遭到了全世界多数国家的反对,包括美国的反对。为什么会是这样的?背后那个阻止内塔尼亚胡极端行动是什么?国际法和国际伦理起到了哪些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实答案很简单。以色列把哈马斯成员赶到加沙拉法试图进行剿灭时,不仅突破了现代文明的底线,而且达到种族清洗、灭绝人寰的程度,不仅背离了现代文明的尺度,而且远远越过了古代“同态复仇”的尺度,无疑是一种远比古代人更加野蛮的行径,所以遭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反对。

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组织发起对以色列名为“阿克萨洪水”的军事行动,发射了大约5000枚火箭弹,以色列各个方向的城镇都有目标被袭击,还派人乘滑翔伞通过加沙进入以色列,以色列有1170人遇难,其中大多数是以色列平民以及一些外国人, 另有254人被劫持为人质。这就引起国际社会的愤怒,因为它突破了人性的界限,因此失去了广大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就连中东的阿拉伯国家也不敢与之为伍。可以说,哈马斯作死的根本就在于突破了国际伦理的那条底线。

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在10月7日的当天就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发起“铁剑行动”进行反击。。他说:“公民们,我们正处在战争状态中,这不是军事行动,不是局势升级,而是战争。”他预示着以色列将取得战争胜利,让敌人“将付出前所未有的代价”。前所未有的代价是什么呢?难道就预示着对哈马斯进行清剿吗?后来的实践证实了这一点。

据新华社报道,哈马斯媒体办公室1月13日发表声明说,自2023年10月7日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以来,以色列军队在加沙地带的军事行动已经造成超过2.38万人死亡、6万多人受伤。巴勒斯坦卫生部表示,大约70%的死者是妇女和儿童。死者中约有1万人是18岁以下的儿童。加沙战前230万人口中,有超过1%已在3个多月的冲突中丧生。那 以后,死伤人数还在增加,人道主义灾难更加惨烈。截止到4月7日,加沙地带的死亡人数多达3.3万人。

毋庸置疑,以色列对哈马斯的报复行动死亡人数多达3万多人,是哈马斯“阿克萨洪水”的军事行动死亡1170的几十倍,更可怕的是以色列要彻底消灭哈马斯成员。

不难断定,以色列这种行径已经超越了两大文明的底线,第一,这种行径已经远远越过了古代“同态复仇”的尺度,是一种远比古代人更加野蛮的行径。第二,它背离了现代文明的尺度,突破了现代文明的底线,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最残忍的种族清洗,远远超越了古代人“同态复仇”的范畴。

以色列人之所以敢于越过这两大红线,至少有三个原因,即哈马斯的招惹,以色列的强大,美国的支持。世界上只有以色列才敢突破联合国1947年11月通过的巴勒斯坦分治181号决议,占领大片巴勒斯坦的领土,对加沙的人民进行数十年如火如荼的屠杀。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内塔尼亚胡对哈马斯的惩戒只要不超过古代“同态复仇”的标准,人们还是能够理解、能够容忍的。如果以色列用“同态复仇”的方式,那就意味着哈马斯杀死了一个以色列人,以色列就只能反过来杀死一个哈马斯成员。但是,内塔尼亚胡是要彻底消灭哈马斯所有成员,不惜伤及无辜百姓,这种赶尽杀绝的做法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残忍的种族清洗,报复过分的程度已经达到了没有上限的极限。

在国际关系发展史上,族际、国家间的复仇形态经过了从同态复仇到国际法、国际伦理的过程。国际法恪守的是国际伦理的下限。国际伦理规范的下限就是让人们的所有行动都不要过分,上限就是要符合国际正义。

什么是“同态复仇”?“同态复仇”的意思是敌对的部落杀死本族一个人,就要杀死对方一个人,如果杀死对方2个人,那就过分了,就不是“同态复仇”了。以色列的复仇显然已经远远超越了这个界限和尺度。

“同态复仇”为何对现代文明人所不能容忍的?因为,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习俗,遵循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甚至成为早期奴隶制的法律规范。如《汉穆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自由民损坏他人的眼睛,则"应毁其眼",第197条规定“若自由民折断自由民的骨头,也要折断其骨”,第200条规定,击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齿,同样应击落其齿。当然,这种习俗一般在同等社会地位即自由民之间施行,不适用不同等级之间即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同态报复。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置,奴隶没有任何生命保障。

现代文明比较复杂,有两个尺度,一个国内法尺度,一个是国际法尺度。

国内法已经完全废止了“同态复仇”行为的合理性,个人没有权利对犯罪人员进行“同态复仇”,必须交给司法机关来处理。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允许在自己的国家进行“同态复仇”的。

另一个是国际法,虽然也同样反对“同态复仇”的合理性,但却还残存着大量“同态复仇”的残余。那是因为,国际社会缺乏强有力国际司法机关,缺乏对罪犯的执行力,国际法院的判决必须交给当事国来执行。实践证明,只要违反当事国利益的国际法院的裁决一般都不能得到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如果得不到当事国的执行,那么国际法院的判决就成为一纸空文。尤其在强国面前,国际裁判的一纸空文现象具有很大的普遍性。难怪有的国际关系学者说,世上最没有用的就是国际法。

结论是,以色列的失道寡助,在于它没有保持同仇报复的尺度,而是无限制的极端模式,对加沙人民进行种族清洗,不仅突破了现代文明的底线,而且也突破了古代文明“同态复仇”的底线,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都够得上是一种最残忍的野蛮行径。这是现代社会的耻辱,是国际法、国际伦理的无能。但国际法、国际伦理也起到了巨大作用,以色列已经从加沙拉法撤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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