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期占用邻居车位并私自安装地锁,被判寻衅滋事拘留五日,男子竟自学法律告上法庭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4 10:18:12

在上海,老胡门前的车位长期无人购买,所以老胡便把自家车停在车位里。

几月前,这个车位就被邻居小丁购买了,虽然老胡得知了此消息,但是仍旧我行我素,仍然将车停在了小丁的产权车位上,对于此事小丁多次与其交涉,但老胡却以自己的方便为由,固执己见。

随着小丁的正式搬入和多次警告无效,小丁无奈的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了地锁,企图阻止老胡的任性行为。然而,这也并未能阻止老胡,后者反其道而行之,也在小丁的车位上安装了更大的地锁,阻止小丁对自己车位的使用。

小丁看到一大一小两个地锁后忍无可忍,选择再次报警,在警方到场后,鉴于老胡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区秩序,并对邻里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依法将其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五日。

老胡出来后并没有吸取教训,反倒是买了一本《民法典》自学起来,老胡经过认真的学习,认为这是一场普通的邻里纠纷,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非刑事处理。老胡坚称自己的行为虽然冒犯了小丁,但并未构成违法犯罪,但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成功,便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1、该案主要涉及那几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例实质上是老胡侵犯小丁对产权车位的使用从而遭受行政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未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没有认定为犯罪,而是依法将其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另外,提醒大家注意,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是可以同时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老胡多次侵占小丁的车位,不仅是民事侵权,同时还违法,但未构成犯罪。

2、车位产权有哪项法律可依?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本案中因为小丁就对自己购买的车位享有产权,而被老胡强行占用,侵害了小丁对该车位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3、寻衅滋事的行政处罚如何划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捣乱,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对老胡的处罚也就是最短的五日。

4、邻里纠纷是否该优先考虑调节为主?

邻里纠纷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若不能及时化解,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采取调解的方式是一种方便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化解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化解矛盾,促进了社区秩序稳定,让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提升居民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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