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村书记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合同无效

伍月情感专家 2024-01-31 22:47:35

引言:

在这个涉及村干部擅自发包土地的法律纠纷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突显农村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重要性的典型事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朱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签署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但却未经正当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引发了一场对于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的深刻反思。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3日,朱某某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时,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某签署《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规定将某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某进行经营,流转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并且双方达成协议,如果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照剩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对于某某进行补偿。

  后来,实际上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于某某支付了土地承包费用给朱某某。朱某某卸任后,村民委员会以朱某某未经正当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某为由,侵犯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某某与于某某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要求判令于某某归还其占有的村集体土地50亩。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未经法定的正当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也未获得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朱某某与于某某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于某某归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根据公平原则,裁定某村民委员会按照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4年的承包费用8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典型意义:

该案牵涉到的土地属于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本案中,法院合法判定未经正当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无效。这有助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应当从多个角度思考,首先是在法律执行层面,要求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相关方了解并遵守法律程序。

其次,加强监管机制,确保法定程序得到切实执行,杜绝个别官员滥用职权,损害集体权益。

此外,社会应更加注重农村土地法规的普及,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只有通过法治教育,农村居民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杜绝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反思和启示,促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推动法治建设在农村社区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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