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转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的材料要求|深圳律师手记

凡人龚律 2024-05-04 12:16:06

本文分享的是民事再审的相关材料和程序问题,主要是由深圳中院转交到广东省高院的再审案件。

两类案件可以由中院转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称“两类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二,双方为公民:即原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如果不是这两种情况,则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材料要求和排序:

1.再审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如果是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公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海牙认证。

2.授权委托手续原件1份:

委托权限中必须包含“代为提起再审”的授权。

委托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所函原件一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法人工作人员的,应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等复印件1份,盖单位公章)。

3.再审申请书 4+X份:

明确一、二审诉讼地位,A4纸打印件,每份上必须亲笔签名(打印的不行)并捺印。

需要准备的份数是:申请人以外其他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各1份法院4份。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原审(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一、二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及提出申请的落款时间。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查并由当事人明确是否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是“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各4份:

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提交一份生效证明。

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均需持生效裁判文书原件在中院加盖生效确认章。深圳中院的终审判决生效证明,可以持彩打判决书,到指定窗口加盖生效证明章。

5.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包含申请人一方及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旧证据1套;原审过程中未提交的新证据的需注明,新证据的份数与再审申请书的份数相同,4+X份。

新证据与旧证据分开整理,请制作好目录并编好页码。

6.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事项1:再审期限:

1.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事项2:提交形式:

深圳中院转交的再审材料,只能通过邮寄或者线下窗口递交,接收窗口为深圳中院诉讼服务网7号窗口。

深圳中院不接收在广东诉讼服务网提交再审的申请,所以只能选择线下提交或者邮寄。

港澳台当事人的授权材料:涉及到港澳地区的当事人,相关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转递+公证的手续,或者在内地法官见证下面签,具体手续请查看相关公证、转递要求。

若申请人不符合深圳市中院向省高院转交材料情形,需亲自向省高院递交材料。请提前与省高院联系了解所需材料,后赴省高院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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