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年终奖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

九派新闻 2024-03-17 12:50:20

北京一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前,与一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公司方支付当年年终奖时,被对方拒绝。沟通无果后,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当年年终绩效27000余元。

图/网络

九派新闻从顺义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10月17日,一公司向员工胡某作出劳动关系终止/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已到期,根据公司岗位及相关制度规定,经公司决策,公司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于2022年10月7日。”胡某和公司双方均表示,认可于10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但由于公司一直没有向胡某支付2022年的年终奖,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2022年年终奖35000余元。

公司方表示,年终奖作为对员工的奖励,也仅对绩效合格的员工进行发放,并非固有、固定收入,胡某2022年的表现不足以对其发放年终奖。此外,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胡某系于2022年年中离职,并未参与当年年终绩效考核,根据该规章制度,公司也无须向胡某支付任何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劳动合同的约定看,双方明确约定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公司聘岗当年绩效以及上季度员工个人考评系数综合来进行判定,法律性质上该年终奖属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应得的部分,仅是基于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安排的年底或次年初进行统一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劳动者绩效的成果支付年终奖。同时,提前离职的劳动者,对于其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并非胡某提出辞职或者因胡某过失导致该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胡某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此外,公司主张胡某2022年的表现不足以对其发放年终奖,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要求支付2022年年终绩效的请求,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方向胡某支付2022年绩效奖金27000余元。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为避免因绩效奖金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合理的年终奖发放制度,并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明确年终奖的浮动属性以及单位对于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和条件及相应考核标准的自主管理权限,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细化发放条件;对不同离职的理由能否获得年终奖的情形进行区分,避免采用“考核完成前”或“奖金发放前”离职则不享有奖金等表述。

九派新闻记者 彭茸雯

编辑 任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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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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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2589
评论列表
  • 2024-03-17 13:58

    就年终奖完了?起码赔偿年终奖的10倍以示惩戒

  • 2024-03-17 23:49

    公司到期不续签还要赔N+1的

  • 2024-03-17 14:49

    公司老总卑鄙无耻的,鼠目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