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个别部门,对群众反复举报的垃圾违法倾倒行为,为何失察失管,长期不予解决?

青锋看天下 2024-05-04 22:24:40

青锋

为阻挠督察组现场核实违法倾倒垃圾、私自开设消纳场等行为,内蒙古大里堡村个别村民居然到了公然用建筑垃圾封堵进出道路的地步。这大里堡个别村民何以到了敢公然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公然对抗的地步?其中究竟有何原因,莫非大里堡村个别村民吃了豹子胆不成?

从央广网报道披露的情况看,“呼和浩特市大量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城区垃圾偷倒城乡结合部和周边乡镇”等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第一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时就已被督查组发现,并要求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但为何近五年过去,呼和浩特市违法倾倒垃圾现象没有得到整治,反而“出现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违规堆存点,甚至形成非法处置垃圾利益链”了呢?

根据相关报道可以发现,其中原因之一为利益驱动。这次敢于用建筑垃圾封堵督查组核查进出道路,阻挠督查组现场核查的大里堡村个别村民,仅从2023年5月开始“私自开设垃圾填埋场,以每车30-100元费用违法收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形成收储垃圾黑色利益链”,就“获利74万元”。

而更让人难以相信,而且为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助纣为虐的是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据央广网报道,大里堡村个别村民私自开设垃圾填埋场的行为发生两个月后,也即2023年7月就已被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但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里堡村个别村民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只是“按非法倾倒5车垃圾处罚3000元,一罚了之”。

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里堡村个别村民非法倾倒垃圾行为,为何仅仅“按非法倾倒5车垃圾处罚3000元,一罚了之”,其依据是什么?背后有何隐秘?是否存在非法利益交易?相关报道尚没有进一步披露。因而,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整改要求时,是否也应该将这一问题列入调查范围,查明事实情况后,对公众予以公开回应?

根据我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由此可见,大里堡村个别村民私自开设垃圾填埋场,收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已经涉嫌违法。

同时,大里堡村个别村民私自开始垃圾填埋场,已“形成收储垃圾黑色利益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只要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以及“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其中任何一项的,都要“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呼和浩特市大里堡村所在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大里堡村个别村民非法倾倒垃圾行为后,为何只是给予罚款3000元“一罚了之”,而不依法将相关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呢?

青锋注意到,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经将呼和浩特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定性为,“统筹不够、推动不力”,“相关地区对群众反复举报的垃圾违法倾倒行为未引起足够重视,失察失管。属地和综合执法部门监管缺位、相互推诿,没有形成工作合力”,致使“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此,青锋认为,还应该再追加一项,也就是“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整改工作中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抵制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尤其是要对“一罚了之”背后存在的问题,深挖深查,看看其还有何隐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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