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和贷款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致业主损失90余万

厚德景一景城 2024-01-16 13:10:10

房产中介和贷款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致业主损失90余万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2015年初包女士购入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青春年代雅居7幢某房产,契税交与开发商统一交付,2017年10月18日领到不动产权证,2019年包女士接到自称是链家房产中介人员尚某玲的电话,询问包女士是否有房屋出售,包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欲出售该房产,故同意其挂牌出售该房。

2020年3月下旬,尚某玲告知包女士,有人看中了房屋,后经尚某玲中间沟通,双方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238万元。按尚某玲通知,包女士于2020年3月23日至临平区天万路朗诗未来街区的德祐房产门店与陈某、翁某玲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期间该二人与包女士基本没有过多沟通,凡事均听从尚某玲的安排行事。案涉房屋因存在按揭抵押,但包女士无资金还款以解除抵押,此时尚某玲便提出她公司可以帮包女士垫资过户,且可以直接将借款归还时间约定在房屋交付后取得尾款时间,房子交易后立即就能把钱还给她公司。

与陈、翁二人签订协议前,尚某玲告知包女士,房款会先到房管局的资金监管公共账户,房子过户后相应款项会支付给包女士,交易绝对安全。包女士出于对尚某玲的信任,便放心与陈、翁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陈、翁二人向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0万元。

双方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正式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 甲方房屋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青春年代雅居7幢,建筑面积87.29平方米,该房屋存在抵押,转让价格为238万元。乙方须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首期款72万元至甲乙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学城支行)。待不动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且居间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付甲方72万元整;待按揭款到监管账户,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后清空后三个工作日内转付166万。甲乙双方在按揭款到监管账户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物业相关配套费用结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补充协议》约定: 甲方同意因延迟交易涉案房屋,特此赔偿乙方购房款两万元整。

2020年3月30日包女士经尚某玲的安排,去到总公司谈资金过桥事宜,到达公司后,尚某玲以各种理由说包女士条件不符合标准。然后公司告知会给包女士安排民间高利贷,日利息1万9.8元,另加3000元手续费,并说高利贷方面经常与她们公司合作,绝对安全,且可以直接将借款归还时间约定在房屋交付后取得尾款时间,房子交易后立即就能把钱归还出借人,陈某贷款放贷时间为3-5个工作日等等。出于对尚某玲的信任,包女士便于祝某成借款。

事后包女士才知晓除自己确认签订的《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交易网上签约授权委托合同》、《借款合同》外,还有《监督支付协议书》、《结清证明》、《杭州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居间合同》等等包女士完全不知道。

后来高利贷方面查封起诉包女士,法院只发了一半的起诉状给包女士,看不到内容,使得包女士无法找律师辩护,只有自己从外地亲自回杭州找初级法院书记员,书记员没给包女士起诉状就极力劝包女士去和对方诉前调解,调解法庭上,对方当庭让包女士交给出产权证及其他证件,也没有告知违约时间,都是她自己设定的。调解书没有送达,调解的第二天包女士就去找法官要求开庭审理,但他们都不愿开庭审理,说已经结束了,无论调解书收没收到都已经生效了,收到调解书时包女士才发现违约金24%,祝某成胜利后发来他与调解法官的日常问候聊天记录截图向包女士炫耀,包女士才知道他们认识,只能申请再审,在拿调解笔录时发现有人模仿自己笔迹签名。中院传票合议庭,到了中院庭审只有寿某迎和一个书记员,包女士告知有人模仿自己笔迹签字,寿某迎说是现在只能民事诉讼记录,要把录音翻译成文字给他提交,提交录音文字和录音优盘时连模仿签字的证据一起提交了。包女士去中院拿证据的时候发现,模仿签字的证据寿某迎根本没有放入资料库,连同初审法院资料库里的模仿包女士签字的材料一并消失。

后陈、翁二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起诉包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包女士支付陈、翁二人违约金47.6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到了庭审现场,法官问了对方的批贷函给包女士看没,包女士说没有,只收到中介贷款审批通过让包女士配合过户,法官说那就是批贷函,庭审笔记包女士都没签字,因包女士考虑是在同一所法院审理,法官和对方律师太熟悉,便申请回避,但没有被批准,判决书没送达,初级法院法官就告知结案了,包女士不服,后投诉初审法官,法院重新给了上诉机会,后来中院给包女士发来一条链接,点开看全是广告,没有看到法院传票和其他等等,再后来包女士就收到了缺席判决书。

杭州余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包女士支付陈、翁二人违约金30万元和2900元保全费。

宣判后包女士不服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定的30万元违约金过高,应按照补充协议支付2万元。杭州中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常房屋买卖交易是先放贷再过户,可是经房产中介和高利贷联合操作变成了先过户,再放贷。就这样在包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这么多公司的暗箱操作下被诱导签名,高利贷套取了包女士近40万的利息,法院判买卖合同违约金30余万元,还有诉讼费用等,外加支付税费23余万元,累计造成包女士90余万损失。口罩管控时期当时政策是满二免增值税,包女士才挂牌出售该房屋,况且该房屋按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算已满二唯一,按取得房产证开始算也已满二唯一,按拍卖交易时间是2021年2月26日,契税时间是2015年,已满五唯一,包女士认为这高额税收非常不合理,平民百姓无法承受,恳请贵税务总局撤销该笔高税收。

包女士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该事件公之于众,恳请上级相关部门重视此事,综合多方原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理此案,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基本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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