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谭某,与他人合伙开文身店,并利用自己的个人微信号开展工作。2年后,谭某离职,门店老板彭某要求谭某交还个人微信号。谭某愤怒回应:老子个人的微信号,凭啥给你?门店老板遂将男子告到法院。
01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6日,原告彭某、被告谭某与案外人于某共同签下《某文身店股份合同》,三人共谋开店大计,合同期限定为五年。
合同中明文规定,若店员离职后未上缴工作微信号,泄露其客户信息,将不得领取薪资,并需支付彭某五至十万元的违约金。
时至2022年9月20日,三人合作的文身店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正式开始营业。
谭某在文身店工作期间,以其个人微信号作为店铺宣传的利器,积极招揽客户,维护客源。
然而,好景不长。2023年3月,谭某离店而去,虽将个人微信上的客户料移交店铺,但彭某于同年7月发现,谭某竟在朋友圈大肆宣传文身业务,并私下承接订单。
彭某怒不可遏,认为谭某违反了几人当初签订的合同,遂将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工作微信号,以维护店铺的合法权益。
02案情分析这场微信号归属的纷争,不过是双方的一厢情愿罢了。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的明文规定,用户注册的微信号,其使用权固然属于个人,但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平台手中。
至于那份由各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既符合各方真实意愿,又未触碰法律的红线,自然具备法律效力。各方本应依约行事,共享权利,共担义务。
本案中,彭某所主张的微信,实际上是谭某用个人手机号注册的私人账号。谭某在职时虽曾用作工作号,但离职时已将店铺客户资源完整移交,已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谭某离职后,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在朋友圈宣传文身业务,并未造成原告客户流失,更未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
因此,彭某要求谭某归还微信号的诉求,既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请求。
03案件评语
这事儿一出,有网友评论道,“彭某得寸进尺,别人已经移交客户资料,还想要别人的微信,实在可恶”。
关于微信号等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为避免纠纷,公司和员工均应该实行微信号的公私分离。
公司应提供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的企业微信共员工使用。员工应该使用企业微信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在离职时做好微信号等虚拟资产的交接。
如此一来,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微信号归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