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心声:严惩三恶少,扭转逆保护

韬闻本尊 2024-05-19 14:09:53

作者:第五建利

邯郸三恶少虐杀案,是一起挑战和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霸凌惨案。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法律到底在保护什么人”的问题:在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还是在保护未成年加害人?这个问题的实质,不是别的,正是客观存在的未成年人的逆保护。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逆保护?就是说,在未成年人保护实践中,客观上受到实质性保护的不是未成年受害人,而是未成年加害人。其具体表现是:给予未成年加害人的是追西风、赶时髦的教条主义滥保护;给予未成年受害人的是非主流、打酱油的形式主义虚保护。

邯郸三恶少以团伙式霸凌,长期针对一个弱小善良的同班同学,最终凶残杀害之。他们蓄意谋杀、共同作案,劫财害命、毁容埋尸,悍然行凶、淡定应对。暴戾而贪酷,冷血而狡诈。视人命如草芥,视国法如空文。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过程血腥恐怖,情节极端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安民心,不严惩不足以显公平,不严惩不足以伸正义,不严惩不足以保平安,不严惩不足以护稳定。

他们虽然已被核准追诉,但不等于逆保护不存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等六项要求。具体到邯郸三恶少虐杀案,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十三周岁,而受害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均已被加害人凶残地剥夺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给予加害人特殊、优先保护,每人先赏一颗“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定心丸,再送一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大礼包,这等于受害人连仅剩的受保护权也严重缩水了。最后,把加害人在未成年人管教所里充满关爱地养起来。对比之下,伤害何其大也!这公平吗?这正义吗?向来如此就对吗?保护未成年人,应当最有利于未成年受害人,还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加害人?以善报恶,何以报善?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千百年来老百姓的朴素公平正义观的最大公约数。当年刘邦破秦入关,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第一条便是“杀人者死”!如果我们的法律既治不了霸凌杀人的恶少,又治不了欠债不还的老赖,那么,老百姓有什么理由相信法律?法律的权威又从何而来?电影《第二十条》有句台词说得特别好:“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毫无疑义应当坚持人民性与权威性的有机统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不能对恶少缩水,法不能遇难题躺平,法不能跟老百姓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对立。说老百姓是法盲很简单、很容易,但法律要赢得老百姓的信任不简单、不容易。正如演出效果不佳不能怪观众不懂戏一样,法律效果不佳不能怪群众不懂法。究竟是老百姓不懂法律,还是法律不懂老百姓?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判断法治是不是良法善治的根本标准,就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什么叫人民至上?这就叫人民至上。什么叫以人民为中心?这就叫以人民为中心。老子讲得透彻:“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民间常说,“别把罗成当娃娃”。邯郸三恶少的作案过程和事后应对表现充分证明,他们是典型的罗成式犯罪嫌疑人,是事实上的低龄型超成人,是国人皆曰可杀的校园小恶魔。我们凭什么要像唐僧对白骨精那样对三恶少发慈悲心、当烂好人?如此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未成年三害,理应是我们严厉、沉重打击的对象,决不是我们特殊、优先保护的对象。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和智者。人民群众对邯郸三恶少是什么态度呢?是必欲判其死刑而后快!从来没有哪起案件像这起案件这样持久地牵动着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千家万户的视线和神经。人民的愤怒在舆论场上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某些“法学东郭先生”,习惯性地把所谓“情绪化”的标签硬往群众脸上贴,却丝毫看不到隐藏在其法律书袋里的无穷后患。他们的说教无异于“虎狼屯于阶陛尚谈因果”,岂不闻“下下人有上上智”!邯郸三恶少穷凶极恶、惨无人道地剥夺了一个毫无过错的同龄人的生命,人民群众要求依法“剥夺剥夺者”天公地道。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的法治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的法治就一定会不断进步。相反,如果我们不尊重人民意愿,不严惩邯郸三恶少,那么,我们的法治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极有可能导致丛林法则盛行、以暴制暴成风的灾难性后果。能动司法之人民立场的真谛是什么?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将心比心,正义自见。对被害孩子的家长来说,法庭判决应当是伸张正义的铁拳,而不是自嗨理性的鸡肋。

现实版“红孩儿”们凭什么敢肆无忌惮地兴妖作怪?他们凭的是法律“三昧真火”:一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个公约把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统称儿童,明确规定不得对犯罪儿童判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中国是缔约国之一。二是《刑法》第四十九条。这个法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重的问题在于:上述法律善意正在被未成年作恶者恶意利用,变成了他们对付执法者、司法者的护身法宝、反攻利器。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我们应当怎么办?我们应当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拿起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武器,破除对法律的迷信和执念,聚焦霸凌案,扭转逆保护,把颠倒的是非重新颠倒过来。

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活中,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未成年人身体心智早熟化、违法犯罪低龄化、犯罪方式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重新犯罪突出化、恶性犯罪残忍化、作恶成本超低化,而他们利用法律善意的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却在野蛮生长。他们不守法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是因为不畏法。他们要钻的就是法律的空子,像吃青春饭那样犯少年法,倚小卖小,气焰嚣张。在一些未成年加害人那里,教育和法治非但不是万能的,简直就是无能的:教师不敢管、管不了,学校不敢开、开不了,警察不敢抓、抓不了,法官不敢判、判不了。师道尊严和法律权威在他们的心目中压根儿就不存在。这些被法律供起来的未成年加害人,反倒变成了“圣婴大王”式的国民小祖宗,真是岂有此理!对这种令人愤懑的法律善意反效果,警察和法官既窝火、又憋屈,但却无能为力;早已失去戒尺的教师除了和风细雨外,只能是日益佛系;善良的人们心甚忧、意难平,正所谓“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再没有比这更大的“天下之忧”了,凡此种种,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久矣!

生活、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判定法律之是否良法,同样依此而定。生活经验和实践真知告诉我们,成年人欺负未成年人的案件确实有,但不多;大量的类似案件是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霸凌案件。而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弱小无助、势单力薄的那一部分未成年人。最常见的霸凌是“多打一”模式,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加害方对受害方的碾压式绝对优势。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客观事实。在这类案件中,区别对待未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加害人显得尤为重要。否则,所谓未成年人保护只能在客观上起到保恶屈善、护强抑弱、厚众薄寡、鼓励人性之恶的反作用。

正如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一样,没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区别就没有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正义。譬如在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不满十二周岁,被害女童年仅四岁,结果是加害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真可谓逆保护的冰火两重天!法律对这个女童的保护承诺,竟然是口惠而实不至,保了个落花流水春去也。法律对她这个未成年至弱者何其不利、何其不公、何其无情!于是乎,我们的法律陷入了自身的尴尬悖论:保护了恶意满满的作孽强者,辜负了长恨绵绵的可怜弱者。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自然、社会和思维无不遵循矛盾法则。差异就是矛盾。为什么会出现未成年人的逆保护?因为未成年人保护严重忽视了矛盾的特殊性。其结果是:给予未成年加害人的保护,是具体的、实质性的、全方位的、一条龙一整套的;给予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是抽象的、表面性的、空泛化的、无后续无措施的。我们往往不自觉地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代表”所有未成年人来享受法律保护、享受合法权益保障,用自以为是的法治进步换来了事与愿违的情理倒退。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在区别未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加害人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保护,这是矛盾的特殊性。只有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才能掌握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律。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到全局指导上找原因。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受害人的原则。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必须坚持同一案件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保障优先、未成年加害人权益保障限制的原则。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必须坚持依法追究加害方监护人责任的原则。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呢?就是大家普遍认为:法律对坏人太好,对恶少太善。真正的法治必然拒绝圣母心,因为圣母心泛滥的结果就是“法治圣母”被“圣婴大王”先奸后杀,到死还在念叨:“抛开事实不谈,他还是个孩子,不适用死刑……”这叫什么?这叫主观和客观相分裂、认识和实践相脱离。

马克思主义者是立法本意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论者。邯郸三恶少把一道法治难题挑衅性地扔在了我们面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考验各方神圣的智慧和勇气的时候到了!我们的专家学者怎么看?我们的代表委员怎么说?纳税人的钱总不能白白花在刀鞘和刀背上而与刀刃毫不沾边吧?俗话说,活人不能让尿憋死。针对现实版“红孩儿”们的法律“三昧真火”,窃以为可以用如下四个办法来灭火伏魔、扭转乾坤。

第一,正名划线,一分为二。孔子论为政之先务说:“必也正名乎!”按照我们的民族习惯,我们可以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分为二的正名划线: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属于少年;十二周岁以下属于儿童。这样,对三恶少判处死刑,就并不违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有句老话,男子十二夺父志。我们的古人甘罗十二岁就凭真本事拜相当领导了。我们认为,把未成年人一律视为儿童是荒唐可笑的,是严重缺乏人类发展自信的。事实上,我们的中学生从来不过儿童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好比是统一战线,我们区分少年和儿童好比是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我们要严惩的邯郸三恶少不是儿童,而是少年,因此不受这个公约的约束。什么叫中国特色?这就叫中国特色。什么叫走自己的路?这就叫走自己的路。

第二,拿来主义,洋为中用。大胆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我所用。一则邯郸三恶少的犯罪恶意远远超过成人,应当按照成人标准定罪量刑。二则受害人和三恶少同为十三周岁未成年人,理应按照未成年抵消规则对三恶少实行权益保障限制,适用成人量刑标准。同时,建议发扬司法首创精神,组建人民陪审团参与此案审判,把能动司法建设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第三,原心议罪,古为今用。法治文明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我们的古人有着非常务实而高明的司法智慧,例如“原心定罪”原则和“严诛首恶”原则。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我们都要以“两个结合”的精神批判性地吸收其法治精华。清代乾隆年间,一个九岁男孩霸凌另一个九岁男孩,强吃恶要零食,致后者倒地毙命,被判处绞监候,相当于我们现在的死缓。乾隆皇帝表示,如此恶童,决不减刑。邯郸三恶少比这个恶童年龄大得多、恶意深得多、罪孽重得多,难道他们不该被处以极刑吗?

第四,修改法条,创设规则。自觉的能动性是人类的特点,我们可以在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修改有关法条,并科学创设新的法治规则。比如说,我们可以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特别规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年龄限制。比如说,我们可以考虑再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超前震慑和积极预防。比如说,既然有特赦令,为什么就不能有特惩令?打破思维定势,一切皆有可能。

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大无畏的反潮流精神,敢不敢做第一个吃螃蟹的法治孤勇者和规则创立者。没有先例,那就创造先例。上述办法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未成年人虐杀未成年人者死!

法律,归根结底是治国理政的工具。法律之剑,贵在锋利,不贵时尚虚名,正所谓“良剑期乎断,不期乎镆铘”。法律,也要讲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的呼声,就是我们立法修法的努力方向。我们的法律,决不能听满世界卖人权拐的伪善海盗的忽悠。我们历尽艰辛追寻良法善治,蓦然回首发现: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才是我们做好包括立法修法工作在内的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

法治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最管用的就是最好的。世界上不存在一旦制定、万古不变的法律教条,更不存在四平八稳、雷打不动的法治进步。我们认为,死刑的震慑作用无可替代,判处死刑是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该判死刑而不判死刑,才是脱离群众,不得人心。邯郸三恶少是一个霸凌杀人犯罪团伙,理应均以主犯论处,不存在什么从犯,而只存在主犯中的首犯。为了保护最大多数未成年人的安全,极刑严惩未成年三害,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也是最大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叫什么?这叫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

塑造什么样的“中国少年”,就会有什么样的“少年中国”。这些年来,我们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失误,就是把未成年加害人惯成了法律的宠儿、社会的熊孩,未成年人保护异化为单纯优待劣迹少年。二十年前,某市绑架杀人的四名未成年罪犯躲过死刑、相视而笑的场景实在气人。他们作案前早就知道自己是“判不死的小强”,所以才决定“犯罪要趁早”。二十年后,霸凌虐杀同学的邯郸三恶少,年龄更小,罪行更恶。二十年来辨是非,善花开处恶果结。血的教训启示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手抓严厉打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就是说,为了教育挽救大多数,必须严惩重处极少数。只有这样,才是符合对立统一法则的未成年人保护,才是符合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的未成年人保护。

王阳明说:“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立法修法和执法司法的过程,就是我们致良知的过程。如果我们抱着宋襄之仁、尾生之信,死守“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教条不变,宁可负天下人,也不负三恶少,那么,悲剧的重演就不可避免。

年龄有大小,人性无大小,欺软怕硬、恃强凌弱的人性之恶,才是三恶少犯罪的实质性主导。留守是外因,善恶是内因,自私冷酷、漠视生命的内在之恶,才是三恶少犯罪的决定性因素。对这等货色选择节约公共资源,坚决送其往生才是大仁大义的上策。若容许罪大恶极者留得青山在,好人迟早会遭火烧。请大家用逆向思维来认真想一想,假如邯郸此案久侦未破,甚至受害人糊里糊涂“被失踪”了,三恶少会不会良心发现,投案自首?会不会幡然悔悟,金盆洗手?绝对不会!他们只会更奸更恶更老练,而遭其祸害的孩子也只会更多更惨更可怜。作为学生家长、作为孩子父母,就说你怕不怕?敢不敢往下想?谁能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案件?须知:最狠的打击才是最好的预防。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其主要矛盾是: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保障需求与未成年人保护不全面、无区别甚至更偏重对未成年加害人的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量变已经足够,质变就在眼前。我们应当以最大的历史自觉,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质变的发生。严惩邯郸三恶少,就是实现这个质变的破局第一刀。我们的法治,要以取经赶考的精神务实担当,传承红色基因;这个红色基因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的法治,要以察今变法的精神砥砺奋进,彰显文化自信;这个文化自信就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们主张严惩邯郸三恶少,不仅是要严厉打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而且是要坚决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恶少对同窗学友非但不诚信、不友善,反而包藏祸心、恶毒至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尖锐对立,于情于理于法,皆是背道而驰,此风决不可长。为什么古人对逆伦案的罪犯要杀无赦甚至还要罢县令的官?就是为了捍卫当时“圣朝以孝治天下”的核心价值观。自古邪不压正、法不容恶,古人的治理智慧值得我们虚心借鉴:对邯郸三恶少,一个都不宽恕!

有一种创造叫打破,有一种担当叫转折。社会各界都在等。等什么呢?等邯郸三恶少的最终结局。不但我们成年人在等,未成年人也在等,潜在的霸凌者更在等。我们坚信,严惩邯郸三恶少,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它是广大未成年人拒绝校园霸凌的良好契机,它是全社会为未成年受害人施以援手的公益维权,它是以法治方式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播种机,它是用法治思维开辟未成年人保护新境界的宣言书。

可怜天下父母心,谁忍子女遭霸凌?盼望自己的子女健康成长、平安成长、快乐成长,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第一向往。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三害不除,霸凌未已。这是一个关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问题,我们没有理由沉默。让我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大声疾呼:严惩三恶少,扭转逆保护,还未成年受害人以公道,给所有未成年人以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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