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11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4-24 12:43:26
宿迁11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

2024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宿迁市有11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460多万元(税额28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9800万元(税额1600多万元),例如:沭阳长某某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91份,金额9811.03万元,税额1667.8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沭阳长某某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九年多。那么,是否已过了追诉期限了呢?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沭阳长某某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1667.87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期为二十年,即经过二十年后不再追诉。

那么,上述11家企业中,是否有已过追诉期限的呢?答案是:有。

例如:宿迁万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67.94万元,税额28.0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有关规定,虚开税额28万多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根据上诉追诉期限的规定,其追诉期限为经过五年。宿迁万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为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1日即经过了五年。也就是说,如果在2024年1月1日之前,还没有被刑事立案追诉的,就过了刑事追诉的期限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虽然该违法信息是2024年4月15日公布的,在此之前是否已经被立案,如果在追诉期内就立案了,则要追诉刑事责任。

即使没过追诉期限,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毛某某作为沭阳A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杭州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虚开税额318784.2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傅某某作为江苏A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让黄某某通过他人从泗县B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额合计2800158元,税额合计406860.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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