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了被执行人,投资人的钱为何要被查封冻结?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3-27 11:45:31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自己的问题成为“被执行人”以后,他名下所管理的基金往往也成为执行的标的物,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是在投资人眼中,“这些钱都是我们的”,并非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由此引发了诸多执行异议案件。3月27日,北京二中院召开发布会,对此类案件做了通报。

北京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建中介绍说,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二中院共审结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144件,涉及的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被执行人都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法院共支持36件,驳回105件,有3件撤回。

由于常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是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并无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因此,基金管理人处于整个私募基金运行的核心地位。当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时,常常导致其名下的基金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由此引发相关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

在这些案件中,共有119件基金管理人涉及其他基金合同纠纷,占比82.6%;115件基金合同处于已到期但长期未清算状态,占比79.9%;83件基金管理人已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占比57.6%。这反映出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伴随着私募基金异常经营、基金合同到期后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资格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等情况。

那么,法院执行的财产,到底是属于基金财产还是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具有灵活性强、公开性弱的特点,这两种财产不容易分清,“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审查”具有一定难度。

董建中说,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识别起来有一定困难。账户开立时,私募基金账户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名下,但账户名称的形式并不统一。有的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有的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简称”,有的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某资管计划名称”。银行账户的开立单中也常常未注明账户用途及账户性质;账户使用过程中,部分私募基金账户也不规范,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其他资金往来混在一起。

二中院就此向投资人提出建议,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投资人在拿出真金白银之前,一定要对照这些规定,审慎鉴别。

同时,投资人还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基金项目是否备案,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金融牌照、是否曾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是否涉及诉讼或执行案件,从而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项目的了解,尽量规避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

基金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基金财产常因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而被法院查封、冻结。此时,基金投资人既可以依据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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