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网课贱卖五块,著作侵权赔偿两万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4-01-15 16:24:35

综合整理自:邵东市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

价值699元的英语网课却只买4.98元?原来是作者录制的英语教学视频被他人放到网购平台低价售卖……无奈之下,作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韩某系从事外语工作的教学工作者,其以口述形式录制了教学视频,并上传至学浪网进行公开发表和销售,售价在998元至699元不等。课程在学人员达上万人。

韩某发现有商家在网上销售侵犯其对上述作品权益的商品,故委托某公证公司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在某网购平台的店铺,售价4.98元,销量为12件。付款后,店铺客服发送百度网盘分享的文件网址。点击该网址后可跳转至百度网盘查看并下载文件夹中的视频课程,点击文件后,显示出原告韩某讲授的相关英语课程。原告为此花费公证费1500元。根据拼多多平台客服披露的商家信息,店铺名称的经营者为被告杨某。

韩某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上海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下架相关产品和链接,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赔偿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承担的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著作权合同纠纷。原告韩某以口述形式创作完成了成果并进行公开发表,该作品系其投入思想、创造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杨某在某网购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出售上述相关课程的网盘链接,消费者购买后可根据网盘链接下载查看视频课程,视频课程的内容与原告韩某创作完成的作品内容一致,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韩某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其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停止某网购平台销售、传播原告教学音视频,下架相关产品和链接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杨某的网店经营规模、销售数量、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存在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笔者观点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迅速,网课也逐渐成为了教育板块的一大主力,不少著作权人也逐渐重视起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近年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权利人遭受侵权行为要立即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电商平台也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制止盗版侵权的措施,不仅是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才采取删除或者是下架的措施。对于商家销售盗版侵权的行为,应当依据平台规则和协议内容,对卖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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