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只有“第二十条”

中国法院网 2024-05-17 15:10:28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这句电影《第二十条》中的经典台词

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

为大家熟知

但,“正当防卫”并不是刑法的专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正当防卫”同样作了规定

具体如何适用?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赵大爷是某道路停车管理员。2022年3月,赵大爷见停车的钱先生欲驾车离开,便上前向钱先生收取停车费。未曾想,钱先生却以不知道该路段停车需要收费为由,坚决不同意支付停车费,两人争执不下。

见赵大爷执意阻拦自己,钱先生便在车辆挂空挡的情况下踩下油门,试图威胁将自己身体挡在车前的赵大爷逼离,但赵大爷仍不为所动,坚持索要停车费。于是,钱先生下车将赵大爷推至路边台阶,并试图用右拳击打赵大爷,赵大爷见状便抱住钱先生大腿导致两人摔倒。热心群众见两人发生冲突,上前拉开双方。赵大爷、钱先生随后分别报警。

经公安机关现场调解,赵大爷、钱先生签订了《治安案件当场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决定不再处罚。

事后,钱先生发现自己在冲突过程中右手撑地时不慎受伤。钱先生认为,其受伤是因赵大爷所致,应予以赔偿相关损失,遂将赵大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大爷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赵大爷辩称,此次纠纷起因是钱先生意图逃避停车费,被发现后仍试图强行驾车驶离。钱先生下车后,还先动手殴打自己,是此次矛盾的制造方。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赵大爷在冲突中致原告钱先生受伤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得知,该案事故起因是钱先生没有合理理由拒付停车费。在此情境下,赵大爷作为停车管理员,阻止钱先生驶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逻辑。钱先生在赵大爷拦在车前的情况下仍往前移动车辆,已然对赵大爷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随后,钱先生打开车门对赵大爷进行攻击、推搡,赵大爷抱住钱先生大腿导致钱先生跌倒是在钱先生对赵大爷进行攻击的过程之中,故应当认定赵大爷构成正当防卫。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02 法官说法

一、

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应当如何界定?

若要构成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要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侵权人已经开始实施侵害行为,并且具有现实致害的高度盖然性;或者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导致权利人开始遭受损害。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民事侵权行为,相较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认定的不法侵害行为,其危险性相对较低一些。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正当防卫具有适时性。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以及误以为有侵害行为发生而进行的假想防卫都无法构成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第三,防卫行为本身属于一种不法行为,必须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结果上会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因此防卫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扩及至其他人。

第四,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应当是在公权力来不及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正当防卫在制度目的上具有私力救济的制度内涵。而私力救济则应限制在不得已的范围之内。由此,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来不及公权力救济时,所采取的必要自救行为。

二、

如何界定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界定针对某一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合理限度内,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则防卫行为的自由度越大。由此,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位阶亦有判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参考意义。例如,若某一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是财产权的损害,而防卫行为如果造成侵害人的人身损害,则往往会被认定为超出必要限度。

第二,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发生的场合。由于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因此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发生的场合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限度内的重要依据。通常来说,如果侵害行为的手段越恶劣,侵害发生的场合越紧急,那么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就越强,防卫的自由度也就越大。

第三,侵害发生时防卫手段的可选择性。如果防卫人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有多种防卫手段可供选择消除危险,则防卫人应当采取造成损害最轻的防卫手段。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这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刑法中正当防卫行为由于更加紧急,本着尽量控制伤害为原则,因此对于防卫手段的选择相较于民法而言限制更少。

03 法官寄语

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维护,当发生分歧、产生质疑的时候,当事双方应当秉持诚信与友善原则,采取理性、克制的方式解决,切不可恶语相向激化矛盾,更不能因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伤害他人。

04 主审法官/本文作者

周璐珺

大场人民法庭 法官

张 喆

大场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喆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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