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工作签证申请要求

蒋百庚说美移 2024-04-16 17:54:45

L-1工作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跨国企业的主管人员以及对公司运作,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有特殊知识的人员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是否符合L-1签证的申请要求,律所建议申请人确认以下几点:

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的关系: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其中必须有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超过50%以上股权;如果二个公司不是母子公司而是关系企业,那么同一个人拥有这二家公司50%以上的股权也是可以的。必须注意的是,举个例子如果海外公司属于收益人父亲所拥有,美国公司属于收益人母亲所拥有,在法律上这是二家没有关系的公司,是不符合关系企业的L-1签证申请要求的。

2.受益人在过去3年有一年担任海外公司高级主管的证明:很多想要申请L-1签证的人,虽然也符合高级主管的要求,但是没有在过去3年中有一年担任海外公司高级主管的证明。移民局要的证明是什么呢? 通常从海外公司的组织图,薪水条,以及这位主管履历表的陈述中来判定收益人是否符合这项要求。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受益人过去停留在美国的时间是必须要扣掉的。举个例子来说,受益人从2023年1月1日起就在海外A公司担任高级主管至今(2024年4月15日),受益人已经在A公司工作了一年多。但如果自从受益人在A公司工作后,就以B-1商务签证的身份来美国出差了几次,累计共在美国停留6个月。那么在L-1签证申请的时候,这6个月在美国的时间是不能算的,因此受益人还不符合L-1签证的申请要求。

3.股权的转让以及汇款证明::虽然移民局没有对美国分公司的投入资金有具体要求, 一般律所建议最好由总公司投入至少10万美金作为美国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一些有外汇管制的国家,为了方便汇款来美,会分别以不同的人汇出营运资金,在L-1签证申请时,必须特别注意解释资金来源及用途,来证明受益人人符合L-1签证的申请要求。

4.没有员工或及少数员工的L-1签证申请:一般来说既然受益人是一个来美国主持分公司营运的高级主管,受益人必须有详细的美国员工配置组织图来说明受益人这个职位的重要性。一个在美国刚成立的分公司,即使尚未雇用员工,移民局还是会批准这个L-1签证的申请,但是只给受益人一年的时间来开拓市场并雇用更多的员工。因此,申请第一个L-1 签证来美国并不难,难的是受益人如何在一年内开疆辟土发展美国分公司。 在第一年的L-1签证到期前,受益人必须提出美国公司的正常营运以及受益人是美国高级主管的证明,在申请L-1签证延期时如果没有员工或者员工数极少,则难看出来受益人是一个主持营运的高级主管,更别说申请EB-1C绿卡了。

5.分公司的成立与规模:移民局审理L-1签证申请时,美国的分公司必须已经具有基本规模了。包括公司成立,有办公室及基本办公设备等可以开始正式运作的雏型(甚至是已经开始运作了),也就是说万事具备只欠主管来主持公司营运。移民局是不会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批准受益人的L-1签证申请的。

最后,律所也要提醒申请人: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移民局就发现了不少华人用L-1签证造假并办理EB-1c申请绿卡的把戏。也练就了一套“猫捉耗子”的游戏规则,美国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果申请人想要报以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来办此事,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鉴于目前在国内已经有一些机构像炒作EB5一样,给咨询人提供不实的信息和咨询意见。所以有条件和意愿选择这条途径的申请人,一定要尽量咨询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以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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