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如何认定图片的著作权人

凡人龚律 2024-01-16 14:49:06

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证明图片构成作品,且当事人具有作品的著作权。在图片侵权案件中,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原告是否为图片的著作权人通常是争议焦点之一。

1-1 首先就独创性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其突出的是作品的独立完成、创作力并包含作者本人的智慧理解和独特视角。

独创性其实比较抽象,就摄影作品而言,通常要考虑拍摄者拍摄是否存在创造性表达, 比如布景、构图、光影效果等表达元素,是否运用了一定的拍摄技巧。如果随手一拍,或者仅单纯拿起拍,则较难认定具有独创性。

比如在(2023)豫1403知民初54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摄影作品所拍摄的地点位于火车站,拍摄的对象系两个高铁的车头,系在公共场合对公共物品的拍照,任何公众均可实施。涉案作品的创造力明显不足,成果的智慧也不足以区分其他的拍摄者。由此可知,涉案摄影图片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特征,构不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

所以并不一定自己拍摄的图片就一定有著作权,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有一定的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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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就图片著作权人而言,原告如何证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据此,作为图片著作权人,可以提交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来证明其著作权利。

对于在小红书等图文、社交平台注册的用户发布的作品,用户可以提交发布作品的用户信息界面、用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信息、图片的署名、水印情况,证明自己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利。

在被告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或者图片作者另外他人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署名及登记的主体为著作权人。

1-3 作为被告,如何去抗辩原告的主张?

作为被告,如果原告没有提交上述材料,可以直接抗辩不是权利人,如果提交了,应先仔细研判原告的证据材料,提出抗辩。

比如,涉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过低,在网络平台有比他上传时间更早的用户已发布作品;比如登记证书的时间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当然还有一些比较抓马的理由,比如无法证明证书的作者、著作权人是原告,证书等证明材料未附图片原图之类的。

但基本只要原告的作品符合独创性要求,且提交了一定的证据,能够对其权利证据形成链条,基本会采纳。

作为被告,还是多往赔偿损失的焦点上去抗辩,争取降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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