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4.3万卖宅基地,18年后买家获1250万拆迁款!男子反悔:我要600万!

果果说案件 2024-02-14 14:47:57

“广东一名男子在18年前因生意急需资金,以4.3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自己的宅基地。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18年后该宅基地被拆迁,拆迁款项高达1250万元。于是,他找到买家,要求分得600万元的拆迁款。对于这一要求,你认为是否合理?”

01、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广州郊区拥有一处占地500平方米的农村宅基地,这处房产是家族传承下来的,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

18年前,张先生的父母相继离世,老家也缺乏合适的工作机会。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张先生决定带着妻子和女儿迁移到深圳,希望在那里找到更好的工作和教育资源。

初到深圳,张先生计划涉足建材生意,但资金短缺成为了他面临的一大难题。为了筹集资金,他决定出售位于老家的宅基地。

通过报纸刊登的售卖信息,他很快与买家王某达成了交易,以4.3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合同。这笔资金对张先生来说犹如雪中送炭,不仅帮助他在深圳站稳脚跟,还为女儿提供了出国留学的机会。

时光荏苒,18年过去了。某天,张先生从亲戚朋友口中得知,当年他卖给王某的宅基地在拆迁中获得了高达1250万元的补偿款。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张先生后悔不已,心中暗自思忖:如果当初没有卖掉那处房子,现在就能分到这笔巨款了。他决定咨询律师,了解自己是否有权参与分配这笔拆迁款。

经过一番咨询,张先生得知宅基地的产权仍然登记在他的名下,这让他重新燃起了希望。他迫不及待地找到买家王某,试图协商分配拆迁款的事宜。然而,当张先生提出要求分到600万元时,王某勃然大怒,双方因分钱问题争吵得面红耳赤。

张先生坚信,既然房子仍然登记在他的名下,他就有资格参与分配拆迁款。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拆迁款与他无关。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张先生决心采取法律手段。他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坚决要求分得600万元的拆迁款。

张先生要求合理吗?对于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呢?

02、案情分析

如张先生所持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自买卖是《土地管理法》第9条所禁止的。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宅基地的转让现象并不罕见。但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或出租。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张先生与王某自愿达成了宅基地的转让协议,但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因为王某并未真正获得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是获得了使用权。

因此,尽管双方是自愿的,但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个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考虑到张先生在过去的18年里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投入,法院在判决时决定给予他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拆迁款共计1250万元,其中张先生获得了320万元,而王某则获得了930万元。这样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考虑了实际情况,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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