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凡人龚律 2024-05-06 21:21:15

场景1:小红与小明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红发现小明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对小红精神上、生理上造成了严重了损害后果,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小红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场景2:小红和小明是一对情侣,但在一起几个月因为性格不和分手了,分手后小明怀疑小红和别的男性有猫腻,于是在抖音、小红书发布各种诋毁的言论,对其私生活大肆评论,其中几条帖子小明并没有证据,小红为此深受困扰,并且因为这些言论的影响,自己工作也停了,经常失眠、吃药,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有想要自残的想法。后在朋友的鼓励下,决心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对其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小红主张精神抚慰金能得到支持吗?如能支持,赔偿的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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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在网上被人辱骂、被人恶意剪辑、被人造谣、被人网曝,或者是侵害具有人格象征的特定物,最近笔者接到的一个咨询,是关于因医院不当操作“阴道超声”造成处女膜损伤案件,其中也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计算。此外,在离婚纠纷中,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另一方心理精神上的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造成严重损害,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向权利人给付的费用。

法律索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前提是存在侵犯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行为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1-1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人身权益,比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所以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前,先要确定侵害的是什么人格权利,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

在马某与胡某网络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马某在个人微博中使用“娱乐圈第一王婆”“amy老鸨子”“狐狸精”“作恶多端也要遭受天谴,我呸!”等词汇对胡某进行描述,对人格具有攻击性,已超出法律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围,造成胡某社会评价降低,故构成对胡某名誉权的侵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马某发布的涉案侵权文章传播范围较广,给胡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马某应向胡某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胡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京04民终708号】

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也可以主张精神赔偿,比如男女之间的定情信物,或者是特殊背景下对个人弥足珍贵的照片、录像带等纪念品,或者已过世的人的唯一信物等。判断一个物品是否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要根据物品的稀缺性、对当事人情感联系的紧密性、是否可复制、被毁损的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1-2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此外,并不是只要存在上述两种侵权行为,就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对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考虑侵害的不同人格权益,综合侵害手段、过错情况、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

针对严重精神损害中的“严重”可以从生理、心理后果来分析。比如在网络因为侵权人造谣、诋毁,导致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且对受害人身体、日常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比如抑郁症、失眠等心理上的后果。一般可以从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普通人在受到此种损害的情况下,都会经历难以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则可以认为构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张某与三野石公司纠纷中,法院认为, 严重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一般来说,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后果,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等造成较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果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一般人在权利遭受此种侵害的情况下,都承受难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则可以认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后果。

(2)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具体是指,因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痛苦已经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如果这种精神痛苦按照一般人的标准已经超出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则可以认定其是严重的。如果仅造成受害人轻微的精神痛苦,则可以通过财产损害的方式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不需要借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可能导致诉讼的泛滥。所以,判断严重后果,不仅要考虑受害人生理与心理上的反应,也要考虑是否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工作以及影响其正常交往的程度等。

(3)损害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损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即消失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如果受害人只是遭受了偶尔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情绪上的不愉悦,则不属于应予赔偿的精神损害。【案号:(2023)京03民终8666号】

1-3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过错程度可以从具体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目的和行为来分析,比如有些案件中,被侵权人之所以发布相关侮辱性的言论,是因为受害人自己辱骂在先,双方是网络互骂,因此相对于无端辱骂而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对没有那么严重。

从侵权人的主观目的出发来考虑赔偿数额,比如双方存在争论,一方存在嘲讽、辱骂的行为的原因是出于集体、公共利益,出于舆论监督或者是出于社会善良风俗的,可以酌情考虑。

比如在陈某与曾某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大量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的文字,显属不当,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

其次,被告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从原、被告双方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就流浪猫“AA”的领养发生争议,被告实施本案行为实属事出有因,相关言论虽然过激但系出于对流浪猫的关心,因此被告的主观恶意较轻。

且不当言论均发生于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相关言论;再次,原告除律师费发票外,并未就其他损失充分举证。综上,结合被告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意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元。

1-4 被侵权人可以提交哪些证据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及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原告/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存在精神损害的后果、该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心理上的,可以通过心理医生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或者是就医记录等。此外还可以结合聊天记录和日常事件来具体描述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比如因为第三人的造谣诋毁,导致夫妻生活不和、冷暴力,家人的疏远、不信任等。

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对生活、工作的影响,比如涉及到职场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不得不离职,失去工作,被泄露隐私信息的,可以主张生活上被他人造成实际的困扰等。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可以具体描述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事件和行为,可以让法官更加直观了解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心理伤害。

对于因侵权导致生理上饱受折磨,进而引发疾病的,可以提供相关就医证明,诊断结论,比如受害人系孕妇的,在遭受网络暴力后导致胎儿不稳,住院治疗等,除主张相关医疗费之外,还可以主张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肉体上的折磨。

此外关于赔偿数额还可以提交类案判决,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服法官按照当地法院类似赔偿尺度支持与判例相当或更高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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