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起诉离婚,谁“赔”谁钱?

河南法制报 2024-04-25 12:50:30

身边的事儿

陈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举行婚礼,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陈某曾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自此,陈某与熊某长期分居,其间两个孩子一直随熊某共同生活。

近日,陈某与熊某再次因离婚纠纷走上法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且熊某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陈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引起本次诉讼。原、被告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熊某亦同意离婚,故法院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熊某生活,日常生活均由父亲熊某照顾,且两个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在征询孩子的意愿后,认为两个孩子由熊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熊某诉请经济补偿的问题,因陈某与熊某分居长达七年之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熊某生活,考虑熊某在家庭事务中投入了较大精力,并综合考虑陈某的经济能力,故法院判决陈某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4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争议较大的是经济补偿问题。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是对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和从中获取的利益平衡度的考量,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救济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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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李杰 通讯员 韩如月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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