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的区别,一文搞懂!

薪税保人力 2024-05-07 14:02:41

劳务派遣在企业中运用率变高,很多人都不知道劳务派遣用工跟劳务合同用工的区别,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用工成本

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相对较低:1.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低;2.社保缴费低;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低点。

劳动合同用工相比劳务派遣用工,成本高一点。

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用工范围、比例和程序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辅助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需要注意: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劳动合同用工无限制。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三、工伤申请认定

劳务派遣用工如果出现工伤,是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合同用工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四、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终止用工相对容易。而劳动合同用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一般第三次要签订无固定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五、再派遣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用工:可以视为“借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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