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套路贷”还是“套路借”?湖南民间借贷第一案的是是非非

陈勇评论 2024-01-03 21:07:51

针对该案被告人提出的多个借款人系法院认定的失信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借人本金后不还款,甚至通过报案的方式,虚构“被害”事实,实则企图逃避巨额债务,是“套路借”的问题,正在审理此案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调阅相关证据,质询“被害人”予以核实,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申忠红、赵林峰、贺海雄、赵明桂、申质彬、申响宏、周志宏、李帅涉嫌构成“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株洲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3年11月1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上述8人通过有组织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申忠红为首要分子,赵林峰为’二把手‘,贺海雄、赵明桂、申质彬、申响宏、周志宏、李帅等其他成员相对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载明,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其中“首要分子”申忠红个人财产包括银行账户资金近2.32亿, 人寿保险单13份,近二千八百万元,查封不动产共计103处,股票等。查封”二把手“赵林峰银行账户资金四百多万元,冻结股票9支,近18万股。

初步统计,该案涉及民间借贷资金达到了人民币6.9亿元。经查询公开信息,该案所涉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巨,堪称“湖南民间借贷第一案”。因为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程序问题,《陈勇评论》对此进行了关注。

2024年1月2日,在休庭一个月之后,庭审继续进行。8名被告全部到庭,而报案的“受害人”仍然不见踪影。

申忠红要求宣读对多名“被害人”对他实施诈骗的控诉状,被审判长驳回,称可以在庭审完后把材料交给律师,由律师将举报材料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申忠红又继续请求该案所谓的“受害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当庭对质。但审判长告知,法院早就向“受害人”发出通知,但无一人到庭,法院也不能强迫。

申忠红的辩护人则认为,申忠红举报案中“被害人”诈骗,和本案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也是搞清本案事实的关键所在,也请求法官让申忠红当庭读完控诉材料,但意见没有被审判长采纳。

由此,现场出现了戏剧性一幕:公诉人和法官按照审判程序走,而申忠红自说自话。辩护人当庭表示,该案审判程序非法,已向湖南省高院反映相关情况。

《陈勇评论》注意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首要分子”申忠红对14位借贷人实施了“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其中李某勇、刘某春等人的案情比较典型。

根据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申忠红向李某勇等人累计支付的借款是409万元、向高某云累计支付的借款是6480万元、向陈某累计支付的借款是3910万元、向刘某飞累计支付的借款是960万元、向汪某香累计支付的借款是3200万元。

向李某芳累计支付的借款是4600万元、向刘某春累计支付的借款是1700万元、向邱某雄累计支付的借款是2500万元、向龚某生累计支付的借款是15500万元、向余某鹏累计支付的借款是2950万元、向龚某先累计支付的借款是8000万元。

该案辩护人称:

“所有借款人均实实在在收到了申忠红支付的上述借款并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这难道不是真实的民间借贷?申忠红实实在在支付出去的、借款人已实实在在收到并使用了的上述累计5个多亿的资金难道不是真实的支付事实,而是‘虚假给付’吗?

相反,有证据证明,本案绝大部分借款人均在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借款债务人、被执行人,由于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相关人民法院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老赖’。

甚至还有部分借款人在向申忠红提出借款请求时就存在虚构事实骗取申忠红资金的情形,比如:借款人李某勇、陈某、肖某彪为了骗取申忠红借款,擅自刻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公章,以所谓建行天心支行提供借款担保的名义,向申忠红‘借款’390万元。”

申忠红在庭审陈述中对此细节进行了讲述:

“李某勇还伙同陈某新和肖某彪诈骗我借款。那时肖某彪是长沙天心建行的一个支行行长。他们三人以陈某和陈某的公司名义向我借款390万元,说是由长沙天心建行盖公章为我担保此出借款。

事后我才知道其实是李某勇、肖某彪和陈某三人私刻长沙天心建行假公章,由肖某彪签字盖了长沙天心建行假公章向我出具的借款担保书。

该390万借款到期后他们没有归还我钱,李某勇、肖某彪和陈新都躲避我。于是我拿着肖某彪签字,盖了天心建行公章的担保书找到当时天心建行的严行长,严行长叫办公室人员拿天心建行的公章比对了说是假公章,并且告诉我肖某彪辞职了。

该盖有天心建行假公章,由肖某彪签字的担保书现被石峰区公安分局扣押,可以查证。因此真正只有李某勇,肖某彪、陈某他们诈骗我,不存在我去诈骗他们。”

而对于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春被诈骗、虚假诉讼的问题,申忠红认为自己同样是受害者。刘某春持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出具的虚假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骗取申忠红过桥资金1200万元。

申忠红如此讲述:

“2013年刘某春急需银行过桥资金,她通过朋友介绍来到长沙找我借过桥资金,她自愿出15%的月利率和预付一个月利息。刘某春第一次邀请我去江永早考察时,她伙同江永县农行工作人员在营业柜台当着我的面打印了一张虛假的她公司账户余额对账单骗取我信任,我才出借款给她的。

此虛假余额对账单,我是放款几个月后再去银行查询才知道是假的。我发现后刘某春也承认是虛假余额对账单,她哀求我不要报案,说如果我报案农行就不会放贷款给她公司了,我所有借给她的款就难以收回。并且也承诺只要我不报案她会很快还清我的借款。我为了尽快收回借款,就没有报案了。

该虛假余额对账单被石峰区公安分局扣押,由此充分说明是刘某春诈骗我借款给她,何来我诈骗她呢?

此外,类似的情况还有龚某生持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出具的虚假银行对账单骗取申忠红过桥资金等。而在有关借款人汪某香之前曾经确实有过报案的情况,申忠红说到:

“汪某香和茶陵县人民煤矿等借我2500万元,我因没有按时收回款与汪某香及茶陵县人民煤矿等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虽法院帮我执行回部分欠款,但至今我还有原始本金没有收回,利息分文未收。何来我诈骗呢?

我与汪某香的借贷关系曾经茶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过,调查后茶陵县公安局给了我文字结论 — ‘没有犯罪事实,撒销立案’。该文字结论现被石峰区公安分局扣押。”

对自己的借款行为和因此身陷囹圄,申忠红总结道:

“我的任何一笔出借款都是借款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我请我帮忙应急我才出借的,没有一笔是我去找借款人出借的。高利息和预付一个月的利息等都是借款人自愿主动提出并支付的。

有些借款人借新还旧也都是借款人主动要求我才出借的,并且有些借款人还多次找我借新还归。由我与借款人的银行转帐流水就可以印证借款人都是自愿的行为。

因为借款人都是成年人且大都是做企业的老板,如果不是他们自愿的行为,难道我能将借给他们的款强迫转回给我吗?况且借款人转回给我的款都是借款人应该归还我的借款本息。

现在所有举报我的借款人都是法院认定的失信人,并且他们绝对不是因为仅仅借我一个人的款成为失信人的。甚至有举报我的借款人还有因非法集资刑满释放的(如陈某)。这些举报控告我的借款人都是为了赖账,因为我对他们都享有债权。”

自己不仅不是“套路贷”的加害者,反而是“套路借”的受害者,借款人都是主动找到出借人,以主动许诺高利息,主动承诺支付首期利息,有的甚至是采取诈骗的方式获取借款。

和申忠红持同样观点的还包括同案人赵林峰,他在庭审过程中直言不讳地称自己就是贪利才落入了借款人设置的陷阱。“我贪他们的高利息,他们贪我的本金。”

《陈勇评论》注意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书中多次提到申忠红等人收取“砍头息”,“恶意垒高借款本金”、“操纵第三方账户”等字眼。而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有关法律解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检察日报》2020年7月23日刊登的《有“砍头息”的高利贷不一定是“套路贷”》一文称:

“借款时预先交纳(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是以前民间借贷的普遍现象。

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无论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还是借款人预先交纳利息,均是不发生法律效果的无效民事行为......

单凭‘砍头息’并不能放大借贷双方实际约定的利息数额,只有出现其他与‘砍头息’相配套的‘套路’的共同作用下,才有可能最终形成垒高债务的现象。

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中要注意区分民间借贷的‘砍头息’(包括高利贷)与‘套路贷’的‘砍头息’之间的区别;在实际出借数额和还本付息数额均未超出借贷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单独的‘砍头息’既无法认定具有‘虚增借贷金额’等现象,也无法判断放贷人具有设置‘套路’的行为,更无法得出放贷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结论。”

《陈勇评论》认为,民间借贷自古便有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如今更是频繁和活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琐的不足,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市场发展和稳定,全社会对于民间借贷应当总体上持有支持和宽容的态度。

当然,由于民间借贷存在着各种不规范行为,也带来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套路贷”制定了比较严格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双方是基于自愿而非诱使、迫使达成协议,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就不应视为“套路贷”。”

因此,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罪与非罪,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标准进行证据认定,司法机关切不可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擅自扩大标准或者先入为主认定为“套路贷”,再去寻找与之匹配的“证据”,将违法行为强行认定为犯罪行为。

把民间借贷等于高利贷,高利贷等于套路贷,套路贷等于诈骗,催收就是涉恶,涉恶就等于本金非法,本金非法就等于全部没收。这样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所以,考察全案,我们不难发现,申忠红涉案全部借款均是特定的借款人因为有资金需求,直接或者通过朋友介绍主动向申忠红提出借款请求,经申忠红考察、借贷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对于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逾期利息、借款周期、续期费用等事实都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关于起诉书指控申忠红在出借款项中收取“砍头息”的问题,则是将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约定“支付首期利息”与“收砍头息”混为一谈了。

此外,该案借款人没有资金偿还申忠红借款本息时,申忠红的确向借款人推荐了其他出借人,借款人将在第三方获得的借款用于归还申忠红借款本息的情形,但是案涉借款人首先存在借款利息支付逾期却是不争的事实,借款人表示希望“借新还旧”,通过借款融资的方式偿付欠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该案被告人提出的多个借款人系法院认定的失信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借人本金后不还款,甚至通过报案的方式,虚构“被害”事实,实则企图逃避巨额债务,是“套路借”的问题,正在审理此案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引起高度重视,调阅相关证据,质询“被害人”予以核实,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们的司法基本原则,是要保护诚信经营、真金白银出借的债权人,而不是恶意拖欠有钱不还的老赖,在民事诉讼中被打击的“老赖”不能摇身一变,就在刑事诉讼中成为了被害人。

2023年12月26日上午,株洲市纪监委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纪监组负责人罗勇向《陈勇评论》反馈,称对反映的该院433008号法警在旁听过程中粗暴夺走《陈勇评论》的纸笔并损毁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包括调取现场视频和听取汇报,证明反映的情况属实。称株洲市中院也向省高院法警总队进行了汇报,在没有法律禁止旁听人员进行纸笔记录的情况下,该警员侵犯了公民权利,已对该名警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今后要端正态度,不能如此对待群众。

《陈勇评论》称,感谢株洲市纪监委,投诉的本意不是针对她个人,而是对其掌握公权力习惯性的飞扬跋扈,欺人太甚的态度不满,事情虽小但性质恶劣。

《陈勇评论》可以放弃要求她赔偿纸笔损失,主要目的是要让她及所有的警员通过这个事件汲取教训,不可以如此滥用权力粗暴对待老百姓。罗勇称一定将意见转达给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及她本人。

《陈勇评论》将对此案继续保持关注。

1 阅读:413
评论列表
  • 2024-01-05 10:10

    月息百分之十五还不是高利贷?怎么洗的白哦!

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