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独苗”深主板IPO终止!主营发电业务,募投项目包含储能

小余聊一级市场 2024-03-09 21:51:23

因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撤回上市/保荐申请,2024年3月8日,深交所关于终止对广西北部湾陆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海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陆海新能深主板IPO申报于2023年9月22日获深交所受理,10月25日收到首轮问询,但截至审核状态变更为终止,未见发行人首轮问询回复内容公布。

从申报材料及所属行业来看,陆海新能存在大客户依赖、同业竞争、补贴下降风险等问题,而行业景气度、监管审核趋势、业绩成长性等因素或对公司选择撤回申报产生一定影响。

存在大客户依赖问题:超97%营收来自广西电网

根据申报材料,陆海新能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为9.09亿元、8.90亿元、9.27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88亿元、2.73亿元、2.85亿元。2023年1-7月(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营业收入为4.22亿元、净利润为9470.28万元。

整体来看,陆海新能报告期内业务规模较大且经营业绩稳定。但同时,连续三年营收在9亿元上下、扣非归母净利润在2.8亿元上下徘徊,一定程度上或表明公司业绩缺乏成长性。

报告期内,陆海新能主要产品为电力,公司向主要客户的电力销售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向广西电网销售的比例均达到 97%以上,集中度较高。对于存在单一大客户依赖问题的企业,从过往案例总结来看,监管审核或集中于以下方面:

1. 行业特征:是否由于行业本身为垄断市场或高集中度市场等特殊性原因造成,如通信、烟草、能源行业。

2. 合作稳定性:双方合作模式及合同周期,与客户之间是单方面依赖还是相互依赖。

3. 客户类型:业务是否集中于寡头国企、知名大型企业等信用好、盈利能力强、行业地位稳固的企业。

4.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5.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陆海新能在招股书中对自身客户集中度高的问题,也从上述方面作出了解释。公司称: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发电企业绝大部分电量均销售至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下属的省网公司,导致电力销售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2)由于电力行业特殊性,出于地方电网安全性和稳定性考虑,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合作关系不会轻易终止,后续合作关系通常较为稳定、持续。虽然公司与广西电网的合同期限以自然年为周期,但自公司拥有的水电、光伏项目建成以来,不存在合同终止、退网等合作中断的情形,双方业务关系稳定。

(3)广西电网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南方电网系中央管理的重要国有企业,2022 年以 7,642 亿元收入位列全球五百强企业第 89 位,售电量达 12,626 亿千瓦时。广西电网在广西区域内行业地位突出,经营状况良好,运营管理规范,具备良好的回款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与主要客户间的交易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公司客户集中度高的情况符合行业惯例,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除西江集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主要客户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上述客户中未占有任何权益。

行业特殊性或致使发行人存在其他监管关注重点

陆海新能因行业特殊性存在的问题不止大客户依赖。同业竞争、补贴退坡等情形可能同样受到监管关注。

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同业竞争问题,通常其规范方式包括“关”“停”“并”“转”等。具体到新能源发电行业来看,最有效的方式还是“并”和“转”,以从根本上解决同业竞争。如三峡能源在上市申报前收购了三峡集团下属同样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的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以及上市审核过程中收购云南永善三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但对于正常运行中的发电站及项目公司,进行关闭注销通常并不可取。

具体到本篇案例来看,陆海新能在招股书中,从销售电量、销售价格、销售竞争三大方面解释自身与公司控股股东西江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鼎旭同辉运营的广西农垦国有明阳农场农业光伏大棚项目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此外,公司已与鼎旭同辉就该项目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委托经营期限以委托资产注入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或其他满足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范性要求的合法处置方式或委托资产存续期结束而终止。

因上述情况,陆海新能在招股书中认定与鼎旭同辉运营的相关项目不构成同业竞争。理由主要为:

(1)双方项目所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无法通过调剂自身电量销售形成竞争关系,发行人与鼎旭同辉运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销售电量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对于公司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的广西区域而言,市场化交易电价系区域内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形成、发电企业主要参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故双方无法通过改变所运营项目销售价格决定区域整体交易价格水平,亦无法干预有关主管部门的定价过程,发行人与鼎旭同辉在电力销售价格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3)发行人2020-2022年上网电量分别为35.90亿千瓦时、32.73亿千瓦时和31.92亿千瓦时,占全区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1.86%、1.63%和1.58%;鼎旭同辉2020-2022年上网电量分别为0.54亿千瓦时、0.58亿千瓦时和0.56亿千瓦时,占发行人上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1.50%、1.77%和1.75%,占全区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0.03%、0.03%和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社会用电量超出区内所发电量,电力消纳能力较强;鼎旭同辉报告期内上网电量占广西区域发电总量的比例极低、占发行人发电量的比例亦相对较低,其运营的单一项目销售电量变化无法改变区域电力供需关系、亦不会影响发行人所发电量的销售与消纳,故鼎旭同辉运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与发行人不存在销售竞争关系。

(4)2022年9月,发行人(受托方)已与鼎旭同辉(委托方)就明阳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的运营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发行人与鼎旭同辉对标的资产的经济利益进行清晰划分,能有效避免经济利益、商业机会让渡风险,发行人可以对标的资产的日常经营进行管控,避免其损害发行人利益,能够有效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补贴下降风险

国家补贴相关的政策一直对新能源发电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从持续性的补贴退坡到增量项目取消补贴,进入全面平价时代,每一次国家补贴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相关企业利润水平。而由于过去多年形成的存量补贴项目体量巨大,补贴下降风险问题依旧是新能源发电企业上市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点。

此外,自2019年5月以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风电平价上网政策,风电行业将步入竞价上网时代,补贴退出、竞价上网将导致电价降低进而导致相关企业“降本”压力加大,影响利润水平。

具体到本篇案例,陆海新能在招股书中提到,公司存在上网电价和补贴下降风险。

201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多次调整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9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和《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等文件,进一步推进平价上网项目的建设,未来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相应指导价。

2021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自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进行补贴,该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多因素或导致行业整体IPO进程放缓

根据申报材料,陆海新能本次IPO拟募集资金16亿元,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投资于4个风电项目、1个光伏项目、1个储能项目。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光伏发电业务规模,并拓展陆上风电、电化学储能等领域,逐步完善“风光水储”一体化的业务布局,构建“多能互补、电储结合”的能源供应结构,实现可再生能源多领域协同,进一步强化基础能源与调峰能源的互补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能源供应稳定性与调峰调频灵活性,强化公司综合能源服务能力、抗风险能力及综合市场竞争力。

但需注意的是,2023下半年开始新能源产业整体IPO进程明显放缓。光伏企业彩虹新能、优邦材料、风电企业佑威新材、储能企业金力股份等均于此前先后终止了IPO。

而新能源供应链价格波动、产业竞争激烈、行业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的现象等因素,均可能对相关企业能否顺利推进IPO进程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于此前曾被传言称“叫停”的储能行业,如IPO募投扔指向急剧扩张产能,可能会被监管重点关注产能过剩带来的消化性风险。

此前大部分新能源企业终止IPO都是因为主动撤回申报。对于撤回原因,选择公开回应的企业多数表示,撤回申请材料是公司对现状及未来战略发展审慎、综合考虑的结果,公司已对资本市场路径重新研判规划,故撤回本次上市申请,待外部环境明确好转后,将择机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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