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维权岂可轻易判定为名誉侵权,警惕公民监督权利的“寒蝉效应”

陈勇评论 2024-05-08 15:52:49

如果名誉侵权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滥用,司法机关势必将会受到利益的驱使,随意扩大对名誉侵权的主观推定,最终使得公众的言论自由表达权益空间受到挤压,公众怠于关注社会公共事务,客观上形成公民依法行使的监督权利的“寒蝉效应”。

2022年5月18日下午,长沙市天心区上庭苑4号楼业主关联方公司经业主同意在大楼侧门侧面悬挂招牌,但遭到租户冰某楼员工的阻拦。

之前,业主方曾多次向租户冰某楼发出悬挂招牌的通知却遭推诿拖延,理由是认为该楼的外立面属于其使用,而业主方表示双方应按租约约定行使    权利。法院也有判决,外墙广告权属业主方。

双方相持一小时后,冰某楼负责人李某带领二十余名员工阻止招牌悬挂,警方到场协调。晚上22点左右,冰某楼没有遵循此前警方“维持现状”的调解处置意见,召集四五十人对挂在墙上的两块招牌进行强行拆除,将招牌狠狠砸在地上并踩踏,夺走后长时间没有归还。

5月27日,业主方安全管理员贺某向冰某楼送达《安全管理检查通知》时,发现该餐馆经营的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期作废,拍照取证时突遭自称为“茶客”黄某的袭击殴打,该餐馆保安不但不制止黄某,反而锁喉贺某,致贺某被黄某打成轻微伤。

由此,2022年12月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03民初11161 号民事判决,判决冰某楼返还被扣押的业主方关联方两块招牌;2023年2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03民初1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茶客”黄某赔偿业主方员工贺某各项损失 13166.70元。

而和上述系列案件中事实清晰,没有争议的判决不同的是,业主关联方和冰某楼的名誉权纠纷却旷日持久,引发社会关注。通过对双方名誉权诉讼过程以及判决结果的观察,衍生出对名誉侵权事实及性质认定、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以及对人大代表监督的深层次思考。

罔顾警方调解处理意见,招牌被冰某楼强行拆除的当晚,业主关联方工作人员在个人朋友圈发布67 字信息予以谴责,同时呼吁有关部门查处:

“长沙市天心区推荐的人大代表冰某楼餐厅老板胡某,不听110干警调解意见,组织聚众打砸,作为租客竟然强拆房东办公招牌,敬请公安及人大等相关单位严肃处理。”

此后,业主关联方有员工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发帖发视频,披露事件经过进行舆论监督,呼吁调查并公正处理。

2022年6月13日,冰某楼在自己的公众号发布《关于网上对我公司诽谤信息的声明》,称业主关联方“滋事、中伤、散布谣言”等。不久,腾讯网、今日头条、百度 APP等媒体平台出现陆某发布的《恶意攻击本土餐饮品牌优秀人大代表这家舆情公司有多疯狂》一文,文章内容直指业主关联方恶意中伤。

至此,双方你来我往,这场舆论战已成浓烈之势。而作为被侵权的被告亦作为反诉原告提请了要求认定冰某楼构成名誉侵权。

对同一个案子,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法官裁量的尺度却截然不同。这里直接对比两份判决的相关表述,看看同案不同判的明显区别:

判决一认定业主关联方构成名誉侵权:悬挂招牌一事发生冲突后,业主关联方工作人员在未核实事发时胡某是否在第一现场的情况下直接发67字文。文字内容中包含“长沙市天心区推荐的人大代表冰某楼餐厅老板胡某”、“组织聚众打砸”的信息,故意突出人大代表身份,使用“聚众打砸”敏感字眼,吸引公众眼球,并试图误导公众认为系人大代表直接组织打砸”。

业主关联方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追求胡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发布朋友圈67字文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了胡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其侵犯了胡某的名誉权。

判决二认定冰某楼不构成名誉侵权:虽然冰某楼声明里用了“滋事、疯狂、恶意攻击、散布谣言、中伤”等贬义词语,但其阐述的内容并未严重偏离事实,也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情形……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故反诉请求不成立。

长沙市中院(2023)湘民终3679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且认为陆某发布的《恶意攻击本土餐饮品牌优秀人大代表这家舆情公司有多疯狂》一文无法证明系冰某楼授意所为。

判断该案是否构成侵权,其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即使影响他人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陈勇评论》认为,冰某楼罔顾警方“维持现状”的调解处置意见,召集四五十人强行拆除业主方的招牌,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破坏公私财物。作为利益受损方,业主关联方有权对此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和举报。

业主关联方工作人员在个人朋友圈称:“长沙市天心区推荐的人大代表冰某楼餐厅老板胡某,不听110干警调解意见,组织聚众打砸,作为租客竟然强拆房东办公招牌,敬请公安及人大等相关单位严肃处理。”

人大代表是经公众选举产生、具有一定公权性质的职务,任何公民对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和其他个人行为具有依法监督的权利。但是,由于公民不具有公权力,因此无法对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

作为冰某楼老板的人大代表胡某是否组织实施了聚众打砸的行为,其核实调查的权力属于公安和人大机关,就像举报涉嫌贪腐和失职渎职犯罪的公务人员一样,要求公民对举报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否则就构成名誉侵权是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认为业主关联方“故意突出人大代表身份,使用聚众打砸敏感字眼,吸引公众眼球,并试图误导公众认为系人大代表直接组织打砸。”实属主观推断,歪曲解读、毫无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判决书中所称业主关联方举报冰某楼涉恶涉暴的一些言辞也构成了侵权。《陈勇评论》认为,涉恶涉暴并非是司法机关独享的专用名词,也是普通老百姓对某种社会现象的一种概括性和情绪性表达,业主关联方不是司法机关,在其自媒体平台中使用了相关词语属于公开举报控告用词,并非是定性,普通公众完全具有分辨的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定情况下,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即使影响他人名誉,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关联方工作人员及在其自媒体平台发表举报性质的言论、文章、视频系对冰某楼以及其法人代表(人大代表)所涉行为的舆论监督,其意图和动机是期盼引起具有处置权的司法机关和人大机关的关注和调查,依法公正处置,不存在法院所称的“有侵权故意”。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作为被暴力侵权的当事人在个人朋友圈这样发声已经很克制了。

因此,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书认为业主方“严重影响了冰某楼的社会形象,极大的降低了冰某楼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没有任何认定依据的。

相反,冰某楼在其声明里用了“滋事、疯狂、恶意攻击、散布谣言、中伤’等贬义词语直指业主关联方,却不被认定为名誉侵权,更是体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双重标准。

而长沙市中院(2023)湘民终3679号判决认为陆某发布的《恶意攻击本土餐饮品牌优秀人大代表这家舆情公司有多疯狂》一文无法证明系冰某楼授意所为,没有支持将该文作者追加为第三人也是不合理的。

该文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都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和明确指向,经相关专业人士鉴定,该文已经构成名誉侵权。长沙市中院不追加作者为第三人,不进行审理,又如何排除作者并非是受到冰某楼的指使和授意的呢?

《陈勇评论》认为,《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公权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举报的权利;《民法典》明确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利的边界,即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因此,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对民事主体进行辱骂、故意贬损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即使举报、控告的言词相对激烈、情绪显露,都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范围,而不应该视为名誉侵权。

当下,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公民进行诉求表达、公开检举控告的重要渠道,如果名誉侵权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滥用,司法机关势必将会受到利益的驱使,随意扩大对名誉侵权的主观推定,最终使得公众的言论自由表达权益空间受到挤压,客观上形成公民依法行使的监督权利的“寒蝉效应”。

何为“寒蝉效应“?是指公众因恐惧受到国家的刑罚或必须面对高额的赔偿而不敢发表言论的情况。这种现象如同蝉在寒冷天气中噤声一般,因此得名。

它涉及到个人思想、言论等核心价值和自由权利的社会存在及其影响,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人们将放弃行使其正当权利,进而可能导致公共事务乏人关心、社会道德受损以及个人信心受挫等不良后果。

因此,对于名誉侵权的认定和判决,法院必须坚持“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如果以法官的主观推定为依据,那么公平公正就无从谈起。

社会矛盾突出的当下,网络舆情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社情民意,有利于各级责任单位第一时间掌握实情,解决根本问题。应该本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给予足够宽容的社会环境,而不是动辄压制。

近年地方司法不公是百姓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在当前严峻的形势背景下,网络舆情作为有效的社会效能,应该让其发挥特别作用,司法机关不宜轻率下结论。

由于该案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涉及重大的法治原则性基础问题,《陈勇评论》在审理阶段进行了部分旁听。今年4月8日,在审判结束后,发短信至长沙天心区法院院长周丹,意图与该院领导及主审法官深入沟通,但发稿时止未获回应。

据了解,湖南省高院目前已经受理了业主方的再审申请。最终结果如何,《陈勇评论》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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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

简介:独立意见表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