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压法,农村两小组土地二十多年还未确权分割

厚德景一景城 2024-03-15 11:53:59

在我国由于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政府补偿分配过程中,现有法律和政策都没有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办法,很多地方便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公共土地权属的划分交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而这也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村民的权益及其容易被侵占。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农村农户也逐渐觉醒法律意识,农户个人权益被侵占后,也不在忍气吞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因农村土地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情复杂,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属于行政、民事案件中的难题,不少地方政府机关、法院不愿意花大力气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山东济宁市嘉祥县新某村村组之间的土地纠纷,当地政府机关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村委会搞发展失败,退回各村组土地标准不一区别对待

1997年,新某村为搞活经济发展农贸市场,成立了新某农贸市场规划领导小组,对拟开发市场内的土地进行了丈量,计算出找齐、调整的土地亩数,建立新某村市场开发台帐,颁布了《红运乡新某村农贸市场规划方案及实施办法》,将计划开发的农贸市场内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村民的宅基地调整至他处。因第九、十村民小组的宅基地有交叉,为方便计算测量两村民小组在规划市场内的土地面积,将两村民小组交叉分散的宅基地进行了整合计算。后因为遭到村全体反对,2005年村委会决定返还各小组土地自行开发,1-8小组均按照村账返还到位,然而九小组要求统一按照村账返还时,新营村委会以第十村民小组不同意按照村账返还为由,拒绝按照村账返还第九村民小组在市场内的土地。

最终应返还九、十小组的部分土地被村霸哄抢建房、据为己有,九、十两小组的合法权益均遭受侵害。

村委会退回各村组土地标准不一区别对待,村委会对归属于九组、十组的土地退还工作还未商定,部分土地眼见被村里的村霸侵占盖房,九组只能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2012年开始申请行政机关解决之后,在2015年2月3日,县政府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九组、十组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蹊跷的是,在调解失败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2月5日,新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火速通过表决,决定撤销未实施的1998年《红运乡新某村农贸市场规划方案及实施办法》,宣布1998年“村账”自始无效。

村委员之前以《红运乡新某村农贸市场规划方案及实施办法》和1998年的“村账”返还了1-8组村民小组的土地,而今却又在政府组织调解之后两天之内,就火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撤销《红运乡新某村农贸市场规划方案及实施办法》和废除“村账”。

农村村委会是权力的基层,在基层人情多过于法,基层“微腐败”依然层出不穷,具体新营村村委会是否有贪腐、权钱勾结的情况我等不得而知。

原《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012年起九组采取起诉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皆被告知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是政府的法定职权和法定职责。(【(2008)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2014)济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等)。

2020年7月份12个村霸就将价值700多万元的集体土地财产哄抢建房、据为己有,9月份,广大村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数百村民数千人次致电济宁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强烈要求严惩哄抢集体财产的村霸行为,部分村民到镇政府讨要说法,彭某叶等七人被行政拘留。

2021年9月26日,王悦昌向政府递交了《行政处理申请书》及《实地勘察申请书》和《行政处理听证申请书》,并要求镇政府出具书面决定书责令四被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村霸)把非法所得拿出来,但是镇政府却以政府财政能力有限推脱。

2023年7月31日,济宁市信访局承诺对大某楼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予以督办,8月18日镇政府给出《告知书》:“土地权属问题应该找法院”,明目张胆的违犯《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

九组起诉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济宁市人民法院的【(2015)济行初字第421号】判决书第11页第13-17行:“因土地调整时,第九、十小组均未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对价财产,以平衡因土地调整行成的土地价值差异。两小组均不能因开发市场失败返还土地的行为取得不当得利或无端遭受损失,故原告请求按照土地调整后的状况返还第九、十小组的土地,不符合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

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诉讼各方均未提交事实证据,纯属一审凭空捏造,自以为是的认定,就是因为对这一审的维持及支持,才导致12村霸哄抢巨额(价值700多万元)集体土地建房、据为己有,。

济宁市人民法院的【(2015)济行初字第421号】判决书第9页第10-11行:“第三人嘉祥县新某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嘉祥县新某村第十村民小组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第九村民小组与新某村委会和第十村民小组是、纠纷相对利害关系人,判决原告第九村民小组败诉,就等于支持第十村民小组和新营村委会的权属主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9条:“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规定;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济宁市人民法院的【(2015)济行初字第421号】判决书第10页第11-13行:“2015年2月5日,嘉祥县新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撤销《红运乡新某农贸市场规划方案及实施办法》,宣布1998年“村账”自始无效。”更是荒唐,2015年的村民代表去监督1998年村委会的工作,更荒唐的是,前面1-8组的土地可是依据“被否定”的村账归还的土地。

村委会最开始目的就不正,搞开发本质就是侵占全体村民的利益。

2005年初,因为新营市场使用权拍卖收益全部归村委会所有,遭到全体村民的反对。

所以,由村集体统一开发收益变更为将1998年收归村集体所有的市场内土地面积,按照收取时落实的村账归还给12个小组各自开发,1-8小组按照村账归还到位后,顺利开发成功。到归还九小组时,村委会以十小组不同意为由,拒绝按照村账归还九小组的市场内的土地面积。

如今的结果便是九组十组本应该收回的土地被闲置二十多年,且这二十年期间,村里的部分“村民”已经占用了属于集体的土地哄抢建房、据为己有。

一起土地权属纠纷从2005年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甚至,土地还被人侵占建房,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我们始终相信应该有公理正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该事件公之于众,请求上级相关部门重视此事,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还原告一个公道,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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