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监管双翼齐飞!国家四部门发文: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

钱诚溢彰 2024-05-17 17:35: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这一举措无疑为证券市场注入了新的法治活力,为投资者筑起了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一、监管之严,守护市场公平

证券市场,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监管。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提出了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零容忍”态度,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我们能够有效遏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

二、法治之力,构筑安全防线

法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四部门联合发文,不仅体现了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也彰显了法治精神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每一项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要迅速立案侦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这种紧密的协作机制,能够大大提高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效率。

三、协同之智,凝聚治理合力

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至关重要。我们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我们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我们还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能够凝聚起强大的治理合力,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温度

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我们要依法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我们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同时,我们也要严格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对于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我们要依法从严惩处。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能够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温度,还能够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预防之先,筑牢风险防线

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市场透明度、完善监管制度等措施我们能够有效降低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风险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预防措施的实施能够筑牢风险防线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六、展望未来,共绘法治蓝图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要以四部门联合发文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展望未来我们要继续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打击跨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文件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

《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应移尽移、当捕则捕、该诉则诉,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认定从宽情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要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要求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有证据证明存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期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涉案人员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判决的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并附生效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处理根据,按不同情形移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处理。

管辖权限方面,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包括以下情形:证券期货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开立地;交易申报指令发出地、撮合成交地;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地;交易证券期货品种挂牌上市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交易指令、内幕信息的传出地、接收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假的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信息编制地、文件编写和申报地、注册审核地,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隐瞒行为发生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所在地。

《意见》强调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不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办案工作,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多次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造成上市公司退市、投资人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等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对于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依法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得降低认定标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作出从业禁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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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诚溢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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