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院委托?巨额个人借款变破产企业借款,会计所遭债权人报案

陈勇评论 2024-03-19 18:45:18

补充审计报告明明是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出具的,为什么中智诚所却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回函呢?而对方当事人正是拿着这份回函作为新的证据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显然,中智诚所的目的很明显,客观上使得湖南省高院相信了这是受岳阳县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补充说明》。

2023年6月,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百森陶瓷)多位债权人向《陈勇评论》反映,自2017年百森陶瓷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破产管理人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龚畅华在破产处置的过程中通过涉嫌虚增债务,涉嫌接受利益输送、涉嫌巨额受贿等方式侵占债权人权益。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陈勇评论》对此破产案发表了相关文章。文章发表后,岳阳县委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县委书记主持调度并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牵头的专案组,表示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体现了对腐败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2023年8月、11月,岳阳县纪监委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为由对原岳阳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龚畅华、原岳阳县建材产业改造升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晖立案调查。 据了解,龚畅华将于近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岳阳县监委、公安机关还先后对百森陶瓷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龚畅华之妻张伟辉、龚畅华之妹,破产管理人财务组组长龚静、法务组组长刘新林、百森陶瓷董事长冯广潮、法人代表杜汉佳、财务总监施青梅、财务经理江朝升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办之中。

2024年1月,由于破产管理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岳阳县法院依法更换了百森陶瓷的破产管理人。

百森陶瓷破败的现状

债权人还反映,破产管理人不仅使得百森陶瓷的资产被掏空,并且还涉嫌合谋虚增债务,以达到侵占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债权人戴和森反映,他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百森陶瓷担任总经理,自己1050万元债权中只有250万元是百森陶瓷的短期借款,其余800万元是百森陶瓷原法定代表人冯广潮向自己个人借的款,却被破产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合谋篡改成了百森陶瓷的短期借款。

而一波三折的是,经过审理,岳阳县法院一审认定戴和森与冯广潮的个人借款成立,判决冯广潮归还该笔借款。但是,岳阳县法院后来却启动该案的再审,岳阳县法院第二次判决认定该800万是破产企业百森陶瓷向戴和森的借款。

戴和森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院,岳阳市中院支持了岳阳县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戴和森和冯广潮之间系个人借贷关系,判决撤销岳阳县法院的第二次判决。

岳阳市中院二审判决后,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中智诚所)在出具的第一次清算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

该《补充说明》仍然认定百森陶瓷向戴和森的借款为800万元。冯广潮以该《补充说明》作为新的证据向湖南省高院提交,湖南省高院裁定撤销岳阳市中院的判决,认定岳阳县法院的第二次判决有效。

戴和森说,具体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5年2月1日和2015年4月8日,百森陶瓷董事长冯广潮分别向他出具500万和300万元共计80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息3%,全部款项根据冯广潮的指定,支付给了百森陶瓷。

百森陶瓷则于同日盖公章出具了500万和300万元的借条给冯广潮,并且注明利息转付给戴和森妻子银行卡上。由此,戴和森与冯广潮形成了800万元的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冯广潮与百森陶瓷另形成了800万元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2017年3月20日,百森陶瓷向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担任百森陶瓷管理人,负责人为龚畅华。中智诚所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相关财务审计工作。

2017年 6月18日,戴和森将冯广潮起诉到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800万元个人借款,百森陶瓷被列入该案的当事人。戴和森认为冯广潮、龚畅华、中智诚所开始串通做局,将冯广潮欠他的800万元本息纳入百森陶瓷800万元欠款,想通过百森陶瓷的破产,让冯广潮欠他的800万元一笔勾销。冯广潮则通过其母亲的账户向龚畅华不断转账行贿。

戴和森认为中智诚所共同参与涉嫌犯罪活动是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湘中智诚所审字【2017】-170号清算审计报告》,该报告不仅无中生有地显示百森陶瓷的短期借款达到7700多万元,含利息达到1.04亿。其中戴和森向百森陶瓷破产管理人申报的短期借款1050万元。实际上,戴和森只申报了250万元,百森陶瓷也只欠戴和森250万元短期借款。

其中相差800万元本金,就是冯广潮个人向戴和森借的800万元,中智诚所如此审计就是为了误导法院,让法院相信该800万元是戴和森自己认可借给百森陶瓷,而不是冯广潮个人的。

岳阳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支持了戴和森的诉求后,冯广潮不服向岳阳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无理予以驳回。正当岳阳县公安局准备以“拒执罪”抓捕冯广潮时,中智诚所拿出了一份《关于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湘中智诚所审字【2017】-170号清算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时间显示为2019年8月12日)。

冯广潮将该份《补充说明》提交到湖南省高院作为新的证据,让湖南省高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院的民事判决启动再审。

后经戴和森查实,中智诚所的这份审计《补充说明》没有经过岳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该《补充说明》载明:“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补充事项进行补充查证”,而回复函头却是对岳阳县人民法院,岳阳县法院却根本不知道有补充审计之事,也没有收到《补充说明》,岳阳县法院对此出具了一份说明。

戴和森认为该《补充说明》捏造和篡改了事实。非法将应由冯广潮支付自己的500万元再次列为百森陶瓷欠款,将已记载在冯广潮账户上的1436354.84元借款利息篡改为向戴和森借款的利息,将百森陶瓷欠自己的货款490.0848万元改为5006836.13元。

其次,该《补充说明》“特别事项说明”第1项注明“百森公司截止审计核查日仍涉及多起诉讼,本次报告的内容涉及诉讼结果的以裁定文书为依据”,说明中智诚所明知《补充说明》与生效的岳阳市中院民事判决书相矛盾,却故意为之。

2022年2月24日,中智诚所在向岳阳县法院提交的一份回函中说明:

“短期借款明细表中载明戴和森申报债权本息1050万元数据来源是破产管理人财务组向审计组提交的一份《债务清册》的电子表格文件……债权人或债务人往来实际金额最终以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债权人或债务人申报数并经破产管理人审核为准……会计账证的真实、完整性由湖南百森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

2023年12月22日,在岳阳县查处龚畅华严重违纪违法案,要求中智诚所重新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后,中智诚所向百森陶瓷破产管理人出具了一份《重新审计情况的初步分析回复函》,该函称:“因财务凭证中存在较多无附件、附件不完全、承兑汇票为复印件的情况,无法核实真实情况,故无法出具审计意见。”

同样的公司财务数据,之前出了审计报告和《补充说明》,为什么现在就无法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了呢?戴和森因此质疑中智诚所逃避责任。

2021年10月11日,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时任百森陶瓷破产管理人财务组负责人龚红卫进行了调查并做了笔录,笔录部分摘录如下:

“律师:对于百森公司的短期借款的相关情况,你是否了解?金额有7700多万元(其中包括戴和森认为的虚假1050万元)的这些借款是否清楚?

龚红卫:清楚。但我个人没有去审计,也没有安排其他会计人员审计。原因是当时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龚畅华说鉴于有部分借款没有进入百森公司账户,不同意纳入申报债权,不认可百森公司的债务,不认可百森公司的短期借款金额有这么多。

可是没过多久,广东的施青梅会计从佛山到荣家湾百森公司跟我讲,龚畅华和刘新林去了佛山,与冯广潮会面后,龚畅华又同意了将没有进入百森公司账户的借款认可为百森公司的债务。

律师:对于短期借款7700多万元,你们是否按照会计规则进行了审核?

龚红卫:没有。因为破产管理人作了指示,是否认定为百森公司的债务不由财务组审核确定,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我怀疑在破产之前,百森公司就进行了账目调整,7700多万元借款当中有一部分借款是在百森公司向岳阳县法院申请破产被裁定受理之前纳入到公司账目中的,而且是同一天纳入的。”

由此笔录可以初步判断,百森陶瓷7700多万元的借款本金(包括戴和森认为的1050万元虚假借款)是在百森陶瓷和破产管理人商议之后才纳入公司账目的。

戴和森反映,在其任职百森陶瓷总经理期间,每天都有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他提供资金日报表,百森陶瓷并没有中智诚所审计出来的这个7700多万元的短期借款本金。

后来查看百森陶瓷的账目时才发现2016年4月份第6册会计凭证共计4张记账凭证系伪造,虚增的7700多万元债务本金就在这4张伪造的记账凭证上。伪造的记账凭证上关于“制单人的姓名、打印时间”等内容均被剪掉,与该册会计凭证中的其他原始记账凭证存在明显区别。

涉及7700多万的个人借款的财务凭证“制单人的姓名、打印时间”等内容均被剪掉,涉嫌造假

那么,百森陶瓷和破产管理人存在着伪造公司账目的涉嫌犯罪行为,中智诚所是否知情又是否参与了呢?

针对上述疑点,中智诚所负责人陈奉明向《陈勇评论》解释,中智诚所对于百森陶瓷和往来账目和原始数据是不看的,只看破产管理人提供的财务数据,对于每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智诚所不作事实认定。

所以,上述7700多万的个人借款本金(包括戴和森的1050万元公司借款)是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账目体现在第一份审计报告当中的。

2022年2月,戴和森向岳阳县法院提出要求中智诚所进行纠错。但是,中智诚所不但没有纠错,依然强调数据是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完整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

在明知有纠纷和诉讼的情况下,2019年8月12日,中智诚所还是在《补充说明》中坚持了戴和森的1050万元系百森陶瓷借款的意见,百森陶瓷董事长冯广潮以新的证据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最终裁定戴和森的800万元属于公司借款。

而对此,陈奉明却说不知情这个《补充说明》是用来打官司用的。“龚畅华这个人很霸道,当着法官的面说不按照他的意思搞就不要我们搞了。”陈奉明如此向《陈勇评论》解释。

很显然,中智诚所提供的这份关键的”新的证据”就是按照破产管理人的委托出具的,陈奉明说:“这份补充审计报告没有单独委托,就是体现在破产管理人的整体委托当中。”

而对于岳阳县专案组要求中智诚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中智诚所的书面回复是“无法核实真实情况,故无法出具审计意见。”陈奉明解释说,相关的账目数据确实无法核实。

中智诚所内的百森陶瓷往来账目已被封存

《陈勇评论》认为,中智诚所的所作所为难以逃避责任。

其一,尽管中智诚所声称不看往来账目和原始财务数据,但是,在该800万元借款存在重大纠纷、争议和诉讼的情况下,中智诚所应该依法对该800万元借款的往来账目和原始凭证进行全面审核,从而得出自己的独立审计意见,而不是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继续按照破产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出具《补充说明》,否则法院委托审计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二,《补充说明》明明是在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出具的,为什么中智诚所的《补充说明》却向岳阳县人民法院回函呢?这不是伪造又是什么呢?而对方当事人正是拿着这份回函作为新的证据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显然,中智诚所的目的很明显,客观上使得湖南省高院相信了这是受岳阳县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补充说明》。

其三,由于龚畅华涉嫌犯罪团伙被查,岳阳县专案组要求中智诚所重新出具一份审计报告,涉及犯罪行为,中智诚所理应高度重视,对所有的账目数据和往来账目进行全面核查,积极履职,而不是以“无法核实真实情况”予以搪塞回避。否则,第一份审计报告和《补充说明》又是如何出笼的呢 ?中智诚所作出这样的一个回复是非常草率的。

因此,当事人戴和森认为中智诚所的行为系和破产管理人合谋,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目前,他已向岳阳县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陈勇评论》日前向岳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彭向春求证,彭向春说已经收到当事人的报案材料,正在审查当中,线索核查还比较复杂,将会依法办理。是否立案将会向报案人反馈。

《陈勇评论》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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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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