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2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5-17 12:42:23
珠海2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珠海#

2024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珠海市有2家公司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并处0.5倍的罚款,如不及时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可能会涉嫌逃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广东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38.4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38.4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8.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珠海市鹏某土石方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41.4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1.4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70.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偷税的,不仅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会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2家公司逃税的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如果逃税的比例也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并不是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后,就算是逃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曾某某等逃税案

1.2.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A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曾某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史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A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史某某犯逃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1)被告人曾某某、史某某虽然经传唤能主动到案,但在归案后的第一次供述中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但二人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欠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曾某某系A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决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史某某系根据曾某某的指挥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还考虑到二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人身危险,可以回归社会服刑,本院依法对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曾某某、史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二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广东A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史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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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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