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中国基建报 2024-04-25 23:34:22

4月25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遵汇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7号显示——

企业名称: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8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5.0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调查,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承包了“遵义市汇川区地矿汇鑫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并于2021年12月开始施工。我局在黔薪保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上发现你公司提供的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保函于2023年12月9日到期,2024年1月31日,我局对该项目进行巡查,发现你公司还未更换新保函或未延长保函有效期。经对你公司委托人雷泳涛的调查询问,认定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遵汇人社监令字〔2024〕第9号),你单位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遵汇人社监告字〔2024〕第7号),2024年3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地矿汇鑫苑项目农民工保证金保函相关情况说明》,并提出的减免本次违法行为处罚申请。我局认为你公司工资保证金金融机构保函过期的违法事实清楚且至今未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减免本次违法行为处罚申请。

处罚依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

处罚机关:遵义市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图源:信用中国)

本报从天眼查了解到,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上海绿地资产成员,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000214412123G,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为陈世华。(文|中国基建报 周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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