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浩公律所 2024-05-03 19:09:5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新闻事件——两男子盗挖432株野生黑果枸杞获刑

据甘肃某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25日10时许,男子刘某和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准备铁锨、化肥袋等作案工具,前往当地一生态管护区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黑果枸杞。采挖完毕在返回途中,被敦煌市生态保护工作站东沙门分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查获二人当日非法采挖的野生黑果枸杞共432株。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非法采挖的野生黑果枸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单株价值为162元,432株野生黑果枸杞价值69984元。

经酒泉市某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李某非法采挖野生黑果枸杞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所需生态修复费用6.46万元。据悉,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李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酒泉市某检察院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46万元达成协议,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酒泉市某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黑果枸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最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知识学习

罪名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

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事件反思

从案件本身来看,刘某和李某的行为极其恶劣。这些黑果枸杞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生长周期长,数量有限,一旦遭到大规模盗挖,将对种群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刘某和李某的行为,正是对这种珍稀植物资源的肆意破坏,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生态环境和珍稀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采挖、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宣传环保理念,提高公众对野生植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丽的生态环境。

同时,也有网友表示:挖冬虫夏草怎么办?那玩意更贵,是不是直接无期徒刑了?还有网友表示:请问麦地里的荠荠菜是多少级的?这个时候刚好是挖野菜的时候,怕的不敢出门!

如果不小心采挖到珍稀植物,首先应当立即停止采挖行为,并尽量避免对植物造成进一步伤害。随后,根据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识别植物种类——确定采挖到的植物是否确实为珍稀植物;联系当地保护机构——如果确认采挖到的是珍稀植物,应尽快联系当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部门或相关保护组织,报告采挖情况并寻求指导;归还植物——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将采挖到的珍稀植物归还给当地的自然保护区或管理机构。确保植物得到妥善的保护和安置;接受教育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挖珍稀植物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在接受处理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此外,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建议公众加强对珍稀植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不随意采挖野生植物,特别是在可能含有珍稀植物的区域。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珍稀植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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