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丨2023记者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1-27 22:03:45

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之一,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采访报道。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间“笔走风云”,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他们,见证、记录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3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23年人民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为妇女儿童权益提供温暖司法保障。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举措更加务实有效。“两高”联合发布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两部”发布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与全国妇联发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意见,明确父母拒不接受指导法院可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指导意见,规定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渐成常态。如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强调在家庭生活中弘扬优良家风等;与全国妇联共同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两次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新征程,期待人民法院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有更大作为。

代表作品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专家解读新发布司法解释及办案意见新亮点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在多年从事少年司法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华看来,《解释》是实体性规定,《意见》是程序性规定,两个文件厘清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和社会保护网更加严密。两个文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法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1

充分体现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理念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博士周小雯看来,《解释》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变化,结合实践经验,对刑法有关罪名的加重处罚情节、新增罪名的具体适用等内容予以细化明确,亮点颇多。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理念及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

《解释》第二条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进行了明确规定。张华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以往司法实践中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把握主要依据刑法教材、最高法的刑事司法政策等,《解释》明确考虑了行为的严重性、犯罪频次、对精神发育迟滞者的侵害等,明晰了裁判标准,有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除了第二条,《解释》第五、七、八条都涉及对情节恶劣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周小雯告诉记者,这些规定结合不同罪名的罪刑规范,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分别细化列举情形,以求罪责刑相适应。举例来说,“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这一情形通常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因而《解释》将其作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中“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未作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解释》第五条分别从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人数、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细化列举情形,充分考虑了此类犯罪较隐蔽、难以被发现、持续时间往往较长等特点。

张华认为,《解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是类似强奸的侵入型猥亵行为,造成很恶劣的后果,应当作为情节恶劣评定。

2

进一步明确在信息网络空间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针对隔空线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淫秽行为,《解释》予以定性,是一大亮点。

“《解释》明确了信息网络空间中隔空猥亵的入罪标准。”周小雯说,鉴于隔空非接触式猥亵行为与传统线下接触式猥亵行为在危害性上相当,且是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带有“性”含义的行为,《解释》第九条将隔空猥亵明确规定为“猥亵”实行行为,同时结合被害人年龄、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等因素,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实际上,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乔某某以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骆某猥亵儿童(检例第43号)指导性案例后,实践中便已形成了以猥亵儿童罪打击隔空猥亵犯罪的司法惯例,《解释》第九条是对这一实践经验的总结肯定。

周小雯告诉记者,《解释》细化了信息网络空间中隔空猥亵犯罪的定罪处罚规定。在加重情节方面,《解释》第八条第三项中的“猥亵过程”应当包括线下接触性猥亵和隔空非接触性猥亵,传播隔空猥亵犯罪过程的截图、录屏,或传播胁迫、诱骗方式获取的被害未成年人裸体视频图片,同时暴露被害未成年人身份的,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应以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法定刑档次处罚。

此外,《解释》严惩线下性侵害与线上传播扩散相叠加的行为。

3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何挺长期关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问题。在他看来,《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张华也提出类似观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最大的难点是未成年人证言的证据效力问题。”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案隐秘,天然证据短缺。”何挺说,此类案件大部分没有相对比较客观的证据,偶尔会有物证,最核心的就是被害人陈述,通常侵害发生和案发时间相隔较长,而被告人也多不认罪。面对证据短缺的客观状况,除了被害人陈述,还要收集其他证据,完善办案证据链条,形成办案人员内心确信。《意见》对证据收集做出了规定,可以让证据更加丰富。

《意见》对如何更好更科学地收集被害人陈述这一核心证据,做了很多规定,有助于让陈述发挥证明作用。每一项规定后面都有大量案例支撑。较之于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更容易被诱导,需要有特别的询问方式。如果询问时直接问未成年人“你那天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事情”,被告方就会提出被害人的陈述是被诱导的、不真实,案件可能因此而无法定罪处罚。

在何挺看来,《解释》是实体法性质的规定,明确体现了从严打击的立场。《意见》也体现了从严打击,相对间接。《意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点,承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一样,规定了与特殊身心特点相对应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标准。比如,同一个未成年被害人,如果问过两次,前后陈述不同,不能因为细节不完全一样就认定其中一个是假的,只要主要事实不存在矛盾,可以认定陈述的真实性。对14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的判断,要注意到犯罪人和未成年人关系的复杂性,孩子说“同意”,其实很多时候本人并不了解发生了什么或者不知道行为对自己造成什么后果,应综合判断。

在张华看来,《意见》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这一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下对特殊人群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

“办理案件是为了打击犯罪,同时办理案件也要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两者是并重的。”何挺说。

《意见》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张华认为,《意见》关于未成年被害人出庭问题的规定,是“很大的进步”。

4

精神心理诊疗费用列为物质损失是相当大的进步

张华告诉记者,《解释》将被害人进行心理诊疗实际发生或者可预期发生的费用列为物质损失,是“相当大的进步”。以往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不敢判。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的这一规定和根据民法典精神损害的规定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抚慰金并不冲突,“应把人的权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在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看来,《解释》在2013年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基础上,又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康复治疗提供更多支持。《解释》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张荣丽认为,这一规定,为有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解除经济压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赔付问题将是诉讼中极为重要、也较为复杂的一部分。审判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张荣丽告诉记者,如需要出具精神心理受损害状况的鉴定意见和治疗方案的专家资质要求;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情况下,康复费用的其他解决方案;发生在教育、医疗、文体系统的性侵犯罪行为,除了加害人赔偿以外,单位监管不到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确定;治疗和康复赔偿金的使用监督等等,都是需要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下进一步探索和规范的问题。

代表作品

最高法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涉家暴案件审判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国际研讨会

充分认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本质差异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涉家暴案件审判的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暨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国际研讨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与会专家围绕“反家暴民事审判实践问题研究”和“反家暴刑事审判实践问题研究”两个议题展开了研讨。

2022年2月25日,联合国妇女署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加强中国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权益的司法实践。

1

司法部门在预防和处理暴力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王淑梅介绍,中国法院全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推动建立多部门共同制定家庭暴力的宏观体系,制定司法政策和法律适用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的机制等。2016年以来共签发1.5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全国妇联权益部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年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家暴工作取得成效,受害人得到及时保护救助,社会公众反家暴意识显著提升。2020年开展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与2010年第三期地位调查相比,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

当日发布了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汇集涉家暴领域的刑事和民事案例。

联合国妇女署中国办公室代表安思齐指出,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阻碍其人权的实现,不利于促进全人类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5下的具体目标之一。司法部门在预防和处理暴力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国际女法官协会主席、新西兰最高法院大法官苏珊·格莱兹布鲁克说,家庭暴力也有巨大的经济成本,包括医疗保健成本、生产力损失,以及出警、刑事司法和社会服务相关成本。最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发现,在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地区,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活动的水平就会降低9%。

2

我国2022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同比增加34.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发现,从七年多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家比较关注两个问题,一个是当事人举证难,再一个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

我国法院总结了两方面的经验做法,一个是在制度方面,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国务院妇儿工委统一协调下,相关部委有效合作;另一个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细化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从实践效果看,制度和法律适用都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2022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比2021年高了34.2%。”

当日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两起来自长沙市两个基层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冀湘介绍,长沙市两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以来,在司法保护家暴受害人,推动反家暴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难点之一。”吴冀湘说,长沙市两级法院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载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惩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联动处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比如对被申请人的跟踪骚扰行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警控制,并将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交由法院进行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盛蔚介绍,西城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量不多,但呈上涨趋势;申请人以女性为主,男性、老年人、未成年人申请的数量上升明显;保护令案件与其他诉讼相伴相生;申请延长禁令等数量较少,绝大多数被申请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盛蔚介绍,西城法院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注重把握“更早、更快、更有效”。除了落实相关司法解释不同责任主体的强制报告制度外,着力在及时发现和帮助潜在的受害者快速启动程序上下功夫。西城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从立案到做出裁定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2天。2023年签发的保护令数同比上升29%。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潜在受害人,法官会主动向当事人示明有申请保护的法定权利,并提示其及时求助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会对潜在的施暴方给予预防性的告诫与警示。西城法院建立完善的家事回访人制度。针对部分具有潜在风险的案件,定期回访,预防家暴行为再次发生。

“民事审判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仍有完善空间,如精神侵害行为如何留存证据,涉抚养权变更的家暴行为如何认定,严厉的家庭教育方式和可能发生的家暴风险如何区分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盛蔚说。

3

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和发案态势总体平稳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翁彤彦承担着对全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刑事审判的指导工作。近期翁彤彦和同事对三年来全国涉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在山东青岛和重庆部分地区开展重点调研。她发现,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和发案态势总体平稳,案件数量波动不大。

调研数据显示,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在施暴者中,中青年占绝大多数,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类案件总占比超60%,其他所涉罪名有虐待罪、非法拘禁罪、遗弃罪等。“这说明家庭暴力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往往已经发展成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在家庭暴力程度较轻时,被害人往往出于各种顾虑不愿意求助于司法机关。”翁彤彦说。

此次调研还显示,受暴者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实施反抗所引发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积怨已久,加上受暴者极为害怕施暴者,在反抗时往往比较严重。家庭暴力犯罪的重刑率比较高,缓刑率相对较低。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权,还可能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

翁彤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如何认定精神控制,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等。最高法将进一步研究完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的标准与尺度,明确要求,推动加强多部门联动,预防遏制家庭暴力的治理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介绍,检察机关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依法准确认定事实,摆清证据,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伤害施暴人的案件,充分研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长期酗酒、赌博等恶习,或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打击,对无法忍受长期家暴而反抗伤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周惠永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家庭暴力犯罪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犯罪中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等罪名为主,约占八成,总体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批捕家庭暴力犯罪分别为1100余人、800余人、500余人,起诉家庭暴力犯罪分别为1600余人、1200余人、800余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我国在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中还有不足和短板。

“审判涉家暴案件,理念是关键。”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区人民法院院长任国权深有感触地说,我们逐步认识到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在双方的权利关系、行为的动机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差异。区分二者可以有效排除将家暴案件认定为家庭纠纷案件、对被告人从轻惩罚的可能性。此外,还逐步认识到在家暴频发的刑事案件中,施暴是很重要的量刑情节,直接影响长期施暴被告人和以暴制暴被告人量刑。

联合国妇女署区域办项目专家多琳·布特纳说,在关注刑事司法的同时必须考虑民事司法问题如何发挥作用,包括对女性的保护、孩子的监护权等,需要民事来解决。中国在妇女权益保障在司法层面的成就令人印象深刻。

更多作品链接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彰显司法为民温度——女代表委员热议两高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家事回访制度 “向后一步”也是“向前一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