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商海探法 2024-04-03 22:27:56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不论是依据现行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均是一个公司规定其组织活动规则的最基本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依法合规并有序运营具有决定性意义,公司章程同时也是体现股东意思自治的重要途径。

新公司法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五)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针对上市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此外,第一百四十五条还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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