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的证据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 2024-04-19 14:53:15

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提出著名的“ 刺猬困境”理论,即一群刺猬在寒冬时会想要彼此靠近来取暖,但当靠得太近时,又会被彼此的刺所刺伤,以此描述人际交往中的“边界”原则。人际交往中需要保持距离、维持一定的隐私边界,才能避免伤害。但是在信息化 、网络化的大数据时代,电子设备提供了便捷的截屏功能,截屏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入日常生活,方便人们交流互动,成为交友过程中建立对等信任的重要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发生法律纠纷时,截屏的网上聊天记录成为电子证据越来越常见。

访问北大法宝检索案件,以“聊天记录”为关键词,搜索“民事案件”中,使用网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所涉案由非常广泛 ,包括民间借贷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等 ,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最多,大部分判决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网上聊天记录都作出了采纳的判断,体现了网上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接受,人们的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展开,发生纠纷时候聊天记如何成为有效的证据?

合法性:

《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对电子证据的提交形式作出规定,指出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件的形式包括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实践中以截屏打印件形式提交的网上聊天记录占比极大,大多数法院在采纳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时会在庭上对其原始载体上存储的聊天记录进行审查,也有的法院还是会将网上聊天记录的截屏打印件认定为书证而非电子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以黑客攻击或者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非法手段获取的的证据是不被法院接受的。

2.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赋予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了指引。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被篡改或伪造。为了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聊天记录被篡改或伪造,从而确保其真实性。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证据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经过公证的网上聊天记录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来源:河南领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微云易计算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3.关联性

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内容关联性与载体关联性,即“双联性”。聊天记录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或情况。如果聊天记录与案件无关,那么它将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载体关联性是指网上聊天记录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者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它不能仅仅理解为信息载体同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而必须考虑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在虚拟空间的具体呈现。电子证据的载体关联性具体包括身份关联性、行为关联性、物(介质)的关联性、时间关联性、空间关联性。有的软件比如微信允许用户使用手机号注册账号,故有法院在认证主体身份时会采用拨打微信账号关联的手机号的方式确认账号使用者的身份。

另外,网上聊天记录的关联性认证有时会与真实性认证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有的法院将身份关联性问题作为真实性问题的一部分进行说理。

案例来源: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职业学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综上所述,要让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在收集、保存和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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