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县52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3-22 14:36:37
徐州沛县52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徐州#

2024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其中,徐州沛县共计52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2家企业中,涉及煤炭、能源、建材等企业,虚开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税额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900多万元,税额最高的为20万多元。例如:沛县新某建材经营部,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金额922.63万元,税额11.9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那么,为什么上述52家企业中,有一部分虚开税额5万元以下的,也移送公安机关了呢?

虽然说,单个企业虚开的税额还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有可能是一个人实际多个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需要将其所控制的所有企业一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追诉标准,但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石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八份,价税合计1770563.9元,税款合计257261.4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林某某担任东莞市A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徐州B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676084.55元,税额284934.39元,价税合计1961018.9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如果行为人控制多家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沛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他同案人已退缴全部税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沛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A织带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苏州A织带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与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应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单位积极退缴全部税款,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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