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浙江某公司诉汕头某公司、兰州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浩公律所 2024-05-04 18:50:0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子豪

基本案情

浙江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汕头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判令兰州市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某商行(以下简称兰州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3.判令汕头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兰州某商行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汕头某公司与兰州某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浙江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欧诗漫/OSM品牌定位为珍珠美肤,品牌命名取自桂花的英文osmanthus和词组共同微笑all smile的结合。2004年5月21日,浙江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取得第326657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04年9月4日转让给原告浙江某公司,2011年2月28日,浙江某公司申请取得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欧诗漫/OSM品牌是浙江某公司形象和企业信誉与文化的象征,浙江某公司对品牌悉心经营,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任,2012年,欧诗漫品牌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浙江某公司还通过投放广告和多位明星代言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2018年,原告浙江某公司发现被告兰州某商行销售由汕头某公司生产的珍珠护肤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的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害了浙江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汕头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浙江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兰州某商行作为汕头某公司的经销商,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在其侵权行为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汕头某公司辩称,1.汕头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是标识,是欧时美中文商标的简称,且在使用时下方显著标有汉字欧时美,将标识与汉字相关联,消费者看到产品时并不会认为标识是产品商标,不会与欧诗漫品牌混淆。2.标识是四个字母,且中间用分隔号隔开,原告商标仅三个字母,且字母有艺术设计,被告汕头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欧诗漫集团的商标的整体效果相差巨大,构成明显区别,在现有商标中,有大量与汕头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获得授权,说明汕头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的商标区别较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原告浙江某公司的欧诗漫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非本案主张的两个字母图形商标,本案涉案两个商标的知名度浙江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浙江某公司本案主张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

兰州某商行辩称,兰州某商行销售的欧时美产品全部从汕头某公司进货,兰州某商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9日,浙江某公司成立,1993年5月7日,浙江欧诗浸日化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4014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染发剂、增白霜、润肤膏、护发油、雪花膏、香水、香波。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2004年5月21日,浙江欧诗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26657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化妆品等。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2011年2月14日,原告浙江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03698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去渍剂、化妆品、去污剂、肥皂等。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2011年2月28日,原告浙江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03699X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去渍剂、化妆品、去污剂、肥皂等。后经核准变更注册人现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2012年4月27日,第640145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7年4月27日,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授权书,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浙江某公司自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使用以上五个欧诗漫系列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2018年10月21日,案外人李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675614X号欧时美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洗衣剂、香水、洗发液、浴液、牙膏等。2019年2月18日,李欢出具声明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汕头某公司。2019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该转让申请。

汕头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1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洗发护发、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洗涤剂、塑料包装制品、电子计算机墨盒。兰州某商行系经营者刘溪龙于2013年4月26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兰州市城关区鱼池口小商品市场1号楼61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零售。2018年9月20日,浙江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派出的公证员李某及公证人员贾某某的监督下,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鱼池口小商品批发市场1号楼61号,门头为“佳嘉日化”的商铺,李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以200元购买了O'SME欧时美珍珠肌源修护系列套装礼盒,O'SME欧时美珍珠水活清润系列套装礼盒各一套,取得商品明细单一张,上述购买过程记载于(2018)兰飞天公内字第289号公证书中。庭审中,汕头某公司认可兰州某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化妆品套盒系其公司生产和销售。法院启封公证书保全的礼盒,可见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外包装正面有标识,标识下有欧时美字样,礼盒内化妆品瓶身正面亦标有标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汕头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的产品;二、被告兰州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26657X号、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的产品;三、被告汕头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浙江某公司系第326657X号注册商标、第803699X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浙江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将兰州某商行销售的化妆品礼盒外包装及化妆品瓶身中文字及图形标识与第326657X号商标、第803699X号商标比对,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为珍珠护肤系列化妆品与浙江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珍珠护肤系列的化妆品属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化妆品瓶身上均标有标识,该标识包含OSM字母,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含字母相同,且标识字母形状与注册商标相似,虽标识中字母OS中间有间限号隔开,且较两注册商标添加了字母E,但视觉整体无实质性差异,标识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在隔离情况下,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不能明显将标识与商标相区别,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控侵权化妆品礼盒正面及化妆品瓶身正面均突出使用标识,仅在礼盒外包装提袋及化妆品瓶身下部以较小字体标注欧时美商标,欧时美文字商标亦与驰名商标读音相似。汕头某公司是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对欧诗漫系列商标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悉,汕头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化妆品上突出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同时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欧时美文字商标,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汕头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兰州某商行为被控侵权化妆品的销售者,无侵权的故意,且能够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欧诗漫系列商标的知名度,汕头某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规模,参考欧诗漫系列商标的使用许可费的数额,浙江某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30万元。

裁判要旨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产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正面及内部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程度难以区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构成侵害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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