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法是如何惩治未成年罪犯的?

才思敏捷的菠萝 2024-03-17 21:17:01

近日,河北邯郸一则未成年人杀人案引人关注。在案件中涉案的三名嫌犯均未满14周岁,有关是否应该判其死刑的争论也不绝于网络。河北省公安厅日前已介入案件,相信此案会得到公正判决。

今天让我们看一看,在我国历史上国力最为强盛的唐代,对于此类未成年罪犯时如何惩治的呢?

唐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溯源至汉代。西汉时期,法律中便有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前后发生过几次变化,年龄下限一般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贞观年间,《唐律疏议》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

唐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予以“收赎”(以银赎罪)处置。也就时犯流放罪行以下的老幼,可通过缴纳赎罪银的方式免除处罚。如果犯人所犯之罪较重,则需按律流放,但满足上述年龄的老幼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唐律,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

《旧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元二十三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裴耀卿(时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相当于丞相)、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也就是裴耀卿等人认为,虽张煌等人的行为确是为父报仇,但法律不能纵容此类复仇行为。

案件上报至唐玄宗后,唐玄宗也这样认为,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因此,虽然知道士庶颇有喧词,唐玄宗最终还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

相较以上而言,按唐律,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死罪,可以“上请”,从而获得赦免的机会;而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但“缘坐应配没者”除外。并且《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犯罪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也要“依幼小论”,足见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格外宽仁。

唐代以后,唐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基本都被其后各代的刑律所继承,直至清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针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制定了各项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发生在河北的这起案件,也终将依律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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