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低价转让房产给儿子,法院究竟管不管?

俣哥财税法 2024-02-28 16:33:48

如果老赖欠债但不想还钱怎么办?我们见到的最常见的办法就是离婚且净身出户,但如果妻子或老公不完全值得信任,那么最好的办法自然就是将房产赠送给自己的子女,以实现老赖自己名下无资产的目的。

但是,当继承或受赠的房产在售出时,需要缴纳(卖价-买入价)×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继承或赠与时,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以有价转让的形式。而在债务纠纷中,除了个税原因以外,低价转卖也更符合市场规律,避免被人发现。

下面,俣哥就以真实的案例给大家讲讲,如何发现老赖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一旦发现以后又该如何才能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老赖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都有哪些?

还没有关注俣哥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俣哥。如果您有借贷纠纷,金额在100万以上,且上诉法院在成都的话,那可以把你的故事告诉俣哥,也许能帮到你。

1、房产转让

在2016年的时候,被告人张某向原告辛某借款39万余元,但借款以后张某却始终不曾还款。一气之下,辛某来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将张某告上法庭。

2022年,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需要向原告辛某支付借款本金39万余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但张某在判决生效以后,依然没有依法进行偿还。因此,在2023年1月,辛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此时才发现原来张某在执行了21万余元后,其名下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后来,在法院的调查中发现,原来早在2019年的时候,张某就将其夫妻名下的共有财产,一套面积为129平米,市值152万元的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到了其子张小某的名下。

也就是说张某为了不还钱,其实早早就做好了转移资产的准备。因此,辛某就向法院起诉了,要求撤销张某转移房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欠债人张某与债权人辛某的债务关系形成于2016年,而张某卖出房产的时间是在2019年10月8日,产权的转移时间是在2019年的10月9日。

法院认为三人张小某作为被告之子,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债务的存在。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交易对价支付客观存在,且该转让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行情,无论是评估价格还是市场交易价格,被告与第三人约定的房产转让价格均不足上述参照对象的70%,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因案涉房产的处分造成被告张某偿债能力降低,影响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其请求撤销被告张某处分案涉房产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实除了以低价转移房产给亲人、子女以外,俣哥在前几期的时候,也给大家介绍过不少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2、恶意转移资产

除了以低价转移如房产、车辆、奢侈品、高档家具等高价值物品以外,在现实中,还有很多老赖会以高价采购的方式来转移自己名下的资产。

比如张三欠了李四100万,但张三既不想还又害怕法院的强制执行,他就找到了自己的父亲,以50万的价格买了父亲价值5万的二手车,再以50万的价格,买了父亲不少乱七八糟的东西,而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张三的总资产价值就在10万以内了,成功实现了资产转移。

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恶意转移资产的,其实是属于拒不执行罪,犯了拒不执行罪。另外,还有包括故意借钱、为他人债务担保、别人借的钱故意拖着不收都属于恶意转移资产。

比如,张某与某工程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引起了合同纠纷,最终通州法院判决该工程公司支付给张某租赁费用,共计46万元。但是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也无可奈何。

后来债权人张某发现被执行人在某设备公司有到期债权,但却迟迟没有主张。随后,执行法官到该设备公司核实属实后,出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顺利执行该到期债权。

另外,在有上诉债务的时候,私自偿还没有上诉到法院的欠债,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也可能是一种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比如,在2022年7月的时候,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判决徐某康、徐某锦应该在判决生效的5日以内,支付给该设备租赁公司62.3万余万,以及利息约7.3万元,共计70万元,及等各项其他费用。

但是,在判决生效以后,徐某康和徐某锦两人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所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却发现徐某康名下并没有资产。

在结案以后,执行法官发现徐某康自判决生效后使用微信流水高达四十余万,法官以徐某康涉嫌拒执罪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后经侦察发现,薛某康在明知其需要履行三明某设备租赁公司的债务情况下,仍然多次向徐某英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的债务9500元;以及多次向刘某祥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的债务7500元,拒不执行金额累计17000元。

因此,徐某康因为乱还债款,被认定为拒绝执行,后因徐某康与该设备公司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履行了20万元,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谅解书。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决后3个月内,徐某康如约将剩余欠款全额履行完毕,至此,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们看到了恶意离婚、低价转让、高价买进、优先偿还他人、故意不要欠债、故意借钱出去等多种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那我们在面对这些情况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3、如何维权?

很多债权人在遇到欠债人恶意转移资产时,最先想到的就是对方串通一气的行为,因此会直接去起诉另一方,或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俣哥就遇到非常多这样操作的客户,尤其是在离婚转移资产案中,一方面说明了债权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帮助债权人打官司的律师,并不太高明!

以离婚案为例,假设张三借款欠债后与其妻子离婚,并将资产全部给了自己,结婚后两人又住在一起,就能说明张三的妻子违法了,或者享受了张三借债带来的好处吗?并不能!

因为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都是公民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而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法律的基本模式就是“疑罪从无”,也就是说虽然对方有嫌疑,但嫌疑并不能定罪,如果要确实处罚对方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

不能因为这个人离婚了、低价转让了、高价卖出了、没有上诉却被优先偿还了,就认定与欠债人联系的另一方有罪,就要起诉或追加其为执行人。

所以凡是帮助或提议起诉、追加的律师,俣哥以为大部分都想错了律法!

因为疑罪从无时需要拿出对方参与违法或享受了欠债的证据,而这个证据非常难以取得,也就预示着起诉或追加的想法会失败。

所以正确的做法,其实应该像本文房产转让案例的操作办法,由债权人向欠债人提起撤销诉讼,正确行使撤销权。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其实在我们借出资金的那一刻起,就一定要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也千万不要只把希望放在法院身上,法院毕竟只是一个裁判机构。一定要把自己训练成一个超级特工,只有能够掌握对方真实的资产证据,才能帮助自己拿回本属于自己的钱。在借出资金的时候,一定要控制好总额,千万不要因为借款而影响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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