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子如杀子!”四川成都,一小男孩多次进超市偷东西,店员发现后找到男孩家长讨要说

阿志聊 2023-11-21 17:55:40
“惯子如杀子!”四川成都,一小男孩多次进超市偷东西,店员发现后找到男孩家长讨要说法。没想到,对方态度极其恶劣,甚至还扬言:你报警啊!反正他是小孩! (案例来源:后浪视频) 阿军在事业上是成功的,头脑精明,擅长经商,不管做什么都能有出色的表现。正是应了那句话“是金子到哪里都会发光!” 为了自己的发展,他遵从了内心的想法,果断辞去了薪资待遇都很不错的正式工作。转身下海经商。在身边人替他惋惜的时候,他已经赚到盆满钵满。 他的第一份生意就是从摆摊开始。在很多人鄙夷摆地摊的时候,他依靠着摆地摊赚到了经商的第一桶金。 拿着这笔钱让他成功挤进商超行业。有了足够的启动资金,他开了一家小超市。凭借着随和的态度,前来买东西的回头客越来越多,生意越来越好。 眼看着生意蒸蒸日上,他有了开第二家店铺的想法,就这样,在他的努力下开了好几家超市。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广,一个人就忙不过来了,手底下的员工团队也逐渐壮大起来。 其中一家超市,雇佣了一个叫江川的小伙子,为人实诚,懂得如何把握商机。自从来到店铺之后,受到了很多顾客的好评。 江川的表现,阿军也看在眼里,于是便将他提拔为店长,让他负责这家超市。 这天,江川在巡店盘点的时候,发现前台的货架上空了一处,这让他很是纳闷,难道是东西卖完了,店员没有及时补上? 他询问了店员,可店员却说:卖完之后直接就补上空位了,根本不会让货架上空着。那么,空空如也的货架上,难道商品是自己长翅膀飞走了? 为了找到东西的下落,也为了还店员的清白,江川调取了店内的监控。从监控中他发现,一个五岁左右的小男孩,站在超市门口悄悄探头往里看了一眼。 看到店门口没有人注意到,他急忙从货架上拿了一小盒糖果就跑走了。然而,接下来的监控 内容让他吃惊不已。 江川没想到,这么点的小孩子竟然是惯犯,第一次偷了一小盒糖果,见没人找他,胆子立马大了起来。过了有十多分钟,又跑进店里抱了一大盒糖果就跑走了。 看到小男孩的举动,让江川太生气了,这么点儿的小孩儿偷起东西来就这么猖狂,长大了还得了?就在他考虑该如何找到小男孩的时候,他看到小男孩正在超市门口玩耍。 简直就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担心小男孩跑掉找不到,江川一个箭步就冲了出去。 小男孩的家长就在旁边,江川直接跟小孩家长说:您家小孩儿到我们店里偷东西,而且一下子偷了两次,他刚拿走的那一盒糖果,一个是十块钱,拿走整整一大盒,一大盒内一共是12个。 正常情况下,家长看到人家找上门,肯定会第一时间来赔偿,谁料,小男孩儿的家长态度却十分恶劣:他偷了东西你报警啊,随便报警,反正他是孩子,我也不怕你! 话语不仅恶劣,还很难听,张口闭口就是脏话。另一个店员担心家长和江川起冲突,于是,找上了小男孩的一位女家属,女家属的态度比较好,直接到店把账结了。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评价呢? 1、作为家长,不仅不反思自己的失职,还有脸和店员叫嚣,最基本的职责和道德都没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作为家长,应当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正确去引导和教育孩子。而小男孩儿偷盗东西之后,该家长不仅不反思自己是否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对孩子的错误做法不予以纠正,甚至还大言不惭让店员去报警,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下,小男孩很有可能会走偏。 2、小男孩偷窃东西,家长有责任去纠正孩子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小男孩儿到店内偷拿东西的行为本来就不正确,家长发现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强加管教,而不是助纣为虐,和店员争执。这样的行为很容易让小男孩产生误解,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对的,一旦养成偷盗的习惯,想要矫正就难了。 3、小男孩的家人有义务赔偿超市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男孩儿两次进店偷盗东西,对超市造成财产损失,家长有义务按照偷盗物品的价格,去赔偿超市的损失。(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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