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广东深圳,一男子与女友恋爱期间,不仅买房记在女友名下,还为其付学费

乔一下娱记 2023-12-27 16:23:01

“大快人心!”广东深圳,一男子与女友恋爱期间,不仅买房记在女友名下,还为其付学费、还车贷。怎料,女友竟因琐事闹分手,男子向其索要房子和花销时,却遭到无情拒绝。无奈之下,男子将女子告至法院。法院:全额返还! 男子周某与女子林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情侣,二人恋爱期间周某经营着一家公司,而林某则一直在上学,由于二人感情很好,周某也是奔着结婚去的,所以在买房时直接将房子,登记在了林某名下。

买房时周某不仅支付了首付和过户费,房贷也是周某在偿还,由于林某一直在上学,学费也是周某在支付。

对于这些付出,周某认为是值得的,因为他很爱自己的女友,一直等着女友毕业之后结婚。为了女友能够上学更方便,他还为女友买了一辆车,并为女友还了车贷。

恋爱多年期间,二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周某日常除了打理公司之外,只要有时间就会去学校看望林某,而林某在假期的时候,也会回到周某买的房子里,与周某一起居住。

几年后,周某好不容易盼到林某毕业,林某回到深圳帮周某打理公司,但是由于二人在一起待的时间越来越久,一些矛盾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随着矛盾的加深,林某认为二人的感情到头了,不应该再继续交往下去,于是向周某提出了分手。

在林某提出分手后周某很是委屈,他认为自己为了结婚,不仅买房登记在林某名下,还为其缴学费、还车贷,现在年轻貌美的林某,竟然想一脚把自己踹了。

对于这样的结局,周某肯定是不甘心的,于是他就向林某索要,二人恋爱期间的花销,及自己买的车和房子。

令周某没想到的是,他的诉求直接被林某拒绝了,林某称自己在恋爱期间也有付出,但是现在二人感情不存在了。是谁都没有想到的事情,既然这样不如早点分开,对谁都好,但是对于周某想要要回房子、车以及学费一事,林某并不同意。

林某认为周某所说的款项,都是二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并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予,所以拒绝返还。

而周某则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会付出这么多,既然林某已经不想再与自己继续下去,就必须要将之前自己花费的钱还回来。

为了将房子、车和钱要回,周某无奈之下将林某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林某归还恋爱期间的花费、车、房子。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房子属于大额固定财产,已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做的一般赠与,而是周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最终法院判定:林某全额返还房子首付、学费、车贷等实际受益财物。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恋爱期间大额财产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周某与林某恋爱期间,周某为了能与林某结婚,不仅为林某付了学费、还了车贷,还将买下的房子登记在了林某名下,这些有条件的赠与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如果二人结束了恋爱关系,赠与人周某有权撤销赠与。

2、附加条件的赠予,受赠人有履行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周某之所以会向林某索要房子、学费、车贷和恋爱期间的费用。是因为二人的恋爱关系结束了,对于房子、车贷及学费这些,都是周某以结婚为目的的附加条件赠与受赠人。

林某如果能与周某结婚,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周某则不需要向其追要这些财物,正是因为二人之间结束了恋爱关系,这些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才需要全额返还。

3、林某是成年人,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林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明知周某对自己大额的花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在分手时还不想返还,最终被周某告至法院,属于自己主动追求的行为,所以需要返还周某附条件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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