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一离异的男子,和26岁的唐女士确定关系后,导致唐女士怀孕,随后男子支付了6.8万元彩礼,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可谁曾想到,他们还没有登记结婚,就发生了男子出 轨的事情,紧接着,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唐女士返还彩礼。 26岁的唐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35岁的男子钟某,因钟某能说会道,唐女士对他感觉很不错,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结果恋爱期间两人没注意措施,唐女士不慎怀孕。 钟某在认识唐女士之前,经历过一段婚姻,而且还有两个女儿,唐女士怀孕后,钟某觉得压力大,不想要孩子,但唐女士不同意,谁曾想到,之后不久,唐女士便发现钟某感情不忠出 轨一事。 唐女士觉得钟某不靠谱,不能给她幸福,担心孩子出生后受苦,最终决定流产,并因钟某感情不忠和孩子一事,向钟某提出分手,钟某同意,但他要唐女士返还他支付的6.8万彩礼。 双方经多次协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钟某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唐女士返还彩礼。
1、这个钟某真是太渣了,还敢要唐女士退还彩礼,他还有脸吗?这个钟某为了钱,真是什么都可以不管不顾!这种人应当被钉在耻辱柱上,遗臭万年。 从钟某和唐女士的事情中,可以推断出,钟某前妻和他有了两个女儿后,为什么要和他离婚,这种人,谁愿意和他过下去呢? 2、抛开道德层面,从法律上讲,唐女士是否应该退还彩礼?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般来说,在唐女士和钟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钟某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有网友表示,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也办了酒席,而且唐女士怀孕了,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自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民法上便已不认可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唐女士和钟某这事,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他们即便举行了结婚仪式,也只能算同居关系。 其次,前文说了,一般来说,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实际上,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是建立在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唐女士和钟某之所以分手,不是因为唐女士不愿意结婚,而是因为钟某感情不忠出 轨他人!换而言之,钟某对两人没能领取结婚证一事,存在重大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不分缘由的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对唐女士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法院审理后,并没有直接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判唐女士败诉,法院以钟某对感情不忠,唐女士又因人流手术造成身心伤害,判唐女士返还钟某彩礼2万元。 最后,笔者认为,在唐女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该支持钟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即便只返还部分,也不应该支持,否则某些人永远无法吸取教训,甚至理所当然的认为,出 轨不用负任何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