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刃砍太轻了,用刀尖捅的会重一些!”湖北襄阳,陈先生怀疑自己的妻子章女士与王某

滨培看法 2024-04-27 21:18:24

“刀刃砍太轻了,用刀尖捅的会重一些!”湖北襄阳,陈先生怀疑自己的妻子章女士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便携带匕首潜伏在妻子娘家的柴房里,伺机报复。

章女士与王某二人为朋友关系,但王某经常对章女士发送暧昧语言称章女士为老婆,有一次被章女士的儿子发现,告诉了陈先生。陈先生便开始怀疑自己的妻子章女士与王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关系也迅速恶化,章女士生气离开了家,无论陈先生怎么央求章女士,章女士都不愿意跟陈先生回家,并一直称自己与王某是清白的。

为了一探虚实,陈先生于··5日晚9时带着孩子赶到章女士娘家,把孩子安置好后,给妻子章女士打了电话,让章女士来接孩子,然后称自己离开。陈先生实际上并未离开,而是携带匕首藏身于章女士娘家的柴房里。

·6日8时许,章女士来接孩子,陈先生央求章女士同自己一起回恩施。但是与之同行的还有王某。气不打一处来的陈先生觉得是王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拿起匕首朝王某的头上捅去,王某极力反抗,从车座下面拿出一根钢管反抗,陈先生眼看敌不过,转身逃跑。

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面左侧顶骨骨折并左侧颧骨骨折形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源: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第一、陈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陈先生当庭辩称:匕首是我带过来的,觉得万一说不拢就教训王某,想吓唬他,没有想过带着匕首怎么吓唬,肯定是会弄伤他。王某破坏了我的婚姻和家庭,我当时就是想教训他,没有想过什么后果。我问他是不是想死,我把车门拉开,拿匕首往王某头上连续捅了两三下,没有想致他于死地,没想过搞死他,没有想到这么严重的后果。我报警说我杀人了,我的概念里我拿刀捅人了就是杀人了。

陈先生的辩护人认为:陈先生在用刀捅王某头部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主观故意,缺乏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结果,所以并不能武断地说被告人的危害行为达到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地步。辩护人为人陈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

1、陈先生用30余公分长的匕首连续捅被害人头面部,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2、陈先生在供述中称:“章女士回来了,她不跟我回恩施,我很绝望,心里恨的很,出去后看到王某也来了,就觉得王某破坏我家庭,就想拿刀捅他,我的情绪不受控制了,没想过死活。”

“当时王某坐在车里面跟我丈母娘说话,车窗是摇下来的,我就走过去右手反握匕首,胳膊从车窗伸进去用匕首的尖照着王某的头上连续捅了三下。用刀刃砍太轻了,用刀尖捅的会重一些。”

“我就想报复王某,教训教训他,就往王某的头部捅,万一搞死了就搞死了,因为王某破坏别人家庭。”

“我心里没有考虑那么多。我当时已经绝望了,我不顾后果了,就没有考虑什么,用刀捅到哪里就是哪里”。

陈先生的多次供述均能够证实陈先生当时具备杀人的主观意图。

3、多份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陈先生在持刀捅人时,口中喊着:杀死你、杀死你。

综上所述,陈先生的行为应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本案中陈先生有哪些从轻情节?

1、陈先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2、章女士是否违反伦理道德,其与王某是否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所以不能认定王某是否有过错。

3、陈先生主观意图是要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应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笔者点评: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的关系维系,最重要的是信任。本案中陈先生深爱自己的妻子,得知有人对自己的妻子暧昧,在不能确定事实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未妥善处置,只是一味地与妻子生气,致使妻子离开了家。

而王某明知章女士是已婚之妇,仍然与之暧昧不清,干扰章某正常的家庭生活。本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在王某身上,轻伤结果,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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