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且可能患有疾病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并产生了自杀的心理。可戏剧性的是,妻子劝阻成功后,却又同意与丈夫相约一起跳河自杀。但丈夫持刀捅刺自己胸口并跳入河中后,妻子却又后悔了,甚至都没有为丈夫打电话报警求救。那么妻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呢?
张先生与妻子陈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两人结婚后,命运好像和张先生夫妻俩开玩笑似的。先是张先生父母身患重病,常年需要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高额的医药费;后又是其岳父岳母亦同样如此。
虽然生活过得很困难,但张先生还是咬牙坚持住了,可当其怀疑妻子陈某出轨后,却变成压倒其心中最后的一根稻草。事发当天晚上,张先生怀疑陈某背叛婚姻且可能患有疾病后,情绪彻底失控并拿起一把匕首,在陈某面前扬言要自杀。
陈某见状极力为自己辩解,并劝说张先生不要冲动,刚开始时张先生是同意了。可紧接着,其却又反悔了,并反过来劝说妻子陈某一起投河自尽。
戏剧性的是,陈某竟然没有反对,并与丈夫张先生骑着电动车找合适的桥。两人于次日清晨5时许,找到两人均认可的桥后,张先生先是掏出之前的那把匕首捅刺自己的心脏部位,后又从桥上一跌而下。
可妻子陈某目睹这一幕后,却又后悔了,并不顾水中挣扎的张先生,头也不回的骑着电动车离开了,就连报警电话都没有打过。事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陈某,陈某将事情经过全过程说了出来,甚至都没有隐瞒自己内心的想法并声称“希望他死了算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绝对不轻信任何口供。
本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的话都不能轻信,必须要有证据支撑其说法,且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对案件定性。
最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确认,那把匕首上确实只有张先生一人的指纹,且其系溺水身亡的。即张先生的致死并非心脏位置那一刀。但警方却仍然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那么为什么警方已经证实不是陈某持匕首捅刺张先生心脏,且证实是张先生自行跳河的,却还要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呢?
其实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分为两种,一种就是我们最为常见的,这里就不再解释了;另外一种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注意!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第二,行为人有能力救助却不履行救助义务,且明知道其不履行义务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第三,行为人不履行义务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陈某与张先生是夫妻关系,且两人是一起来到案发地点的,因此陈某对丈夫张先生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没有异议。
其次,陈某当时有条件通过报警等方式施救。即其系属于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情形。
最后,陈某在明知道张先生用匕首刺了心脏的情况下落水,是极易造成张先生死亡结果发生的。陈某到案后亦承认“其希望张先生死了算了”,即代表其是明知道其行为后果且系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
综上,公安机关、检察院一致认为陈某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那么陈某的行为,该如何量刑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上述情节较轻的,在司法实践证明,一般就是指因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刑法第72条同时还规定,对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也就是说,陈某的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但如果其量刑为起步价3年的话,就有机会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具有主动坦白与获得公公婆婆谅解等情节及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即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