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中年男子在家中卧室欲与妻子同房时,被拒绝并被妻子打骂。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婆婆闻讯赶来劝阻。可妻子自认为,婆婆母子俩欺负其一个人,于是拿起了一把菜刀。男子上前夺刀时致使妻子的下巴受伤。妻子以其拒绝同房就被家暴为由报警。男子因此被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后,两次告上法庭,均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7岁的陈先生与黃女士是合法夫妻关系 ,婚后二人育有子女,并与子女、公婆在农村自建房共同生活。
2023年4月24日16时许,黄女士以自己拒绝与丈夫陈先生同房就被丈夫家暴为由,打电话报警求助。
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对陈先生批评教育后,又给其出具了《告诫书》,该《告诫书》内容显示:请陈先生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虽然最终没有被拘留处罚,但陈先生认为自己很冤,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告诫书》。
但主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告诫书》是对陈先生家庭暴力行为的警示和训诫,属于公安机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作出的行政指导行为,《告诫书》的内容不涉及陈先生的权利义务,并未影响陈先生合法权益。陈先生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6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无果后,陈先生又提起行政诉讼。
陈先生诉称:《告诫书》认定的事实不清,笔录、证据不完整,实际情况是妻子黄女士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后,侮辱殴打并将陈先生抓伤,事后又拿菜刀威胁老人和陈先生生命安全,陈先生防卫抢夺菜刀过程中手肘不小心碰到妻子黄女士的嘴巴而已。
因此,陈先生坚称其并没有实施家暴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申请行政复议以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其次,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告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实质属于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指导或规劝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对陈先生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实际上并未影响其合法权益。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求。
其实陈先生清楚知道,只要以后不会有此行为,这份《告诫书》对他来说真没多大影响。但陈先生认为,妻子不仅不履行夫妻义务,还对自己进行打骂。
更过分的是,老母亲上前来劝阻时,还提刀威胁自己及老母亲。自己为了保护老母亲夺刀碰到妻子导致其有点擦伤后,却倒打一耙,报警说被“家暴”!
士可忍,孰不可忍!陈先生坚持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因此,一审被驳回诉求后,陈先生又提起了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暴告诫书》,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以教育、提醒、劝诫等方式促使停止家庭暴力的非强制性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陈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SKY
如果女方没有正当合理原因,动不动就拒绝夫妻生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没有多大意义了
左佐
重点是违背了妇女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