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居住问题也获得动迁利益!
陈博扬房产纠纷
2024-07-23 00:39:22
以下情况即使没有居住也可分得征收补偿款?
第一种:因家庭矛盾无法实际居住,公房的家庭结构复杂,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不适宜在房屋内居住,而在他处借助房屋居住的,不属于放弃公房的居住权,因此依然可以按照同住人身份进行分割动迁补偿款。
第二种:因为房屋面积较小,居住困难,无法居住的被征收公房一般居住面积普遍较小,在册户口人数较多,无法满足所有人员的居住要求;部分家庭成员为了帮助其他在册人员居住,主动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外借住房屋居住的,不属于放弃居住权。可以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第三种:按照政策回护的知青以及知青子女。知青呢,属于特殊历史背景下历史遗留的产物,确实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回沪知青在对于居住方面一直是给予特殊照顾,即使没有居住也可分得动迁征收利益。
第四种:公房的承租人,承租人虽属于同住人,但不同于同住人。承租人不受同住人条件的限制,即使承租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没有居住,有过福利分房,依然享有动迁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权。
第五种:因报出生或者结婚将户口迁入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提到了结婚出生可以不受在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的限制。同时,上海高院综述中对该问题也有过表述。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对居住年限他处有房做了限制,同时明确了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是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较为少见!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