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当初!”河南洛阳,男子刚结婚5天、工作刚转正,就被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

雪峰说法 2024-07-26 16:44:10

“悔不当初!”河南洛阳,男子刚结婚5天、工作刚转正,就被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称警方曾向自己承诺“承认了就只是罚款、警告,不再通知家属、单位”,自己才在笔录上签字。自己所作的笔录系警方威逼利诱、非法获取,不能作为定案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1年前的1天晚上,男子王某与2名同事一起喝酒,酒后3人仍觉得不尽兴,又相约前往当地一足疗店按摩。

3人各自在网上团了一张99元的按摩券,而后前往足疗店消费。

到了足疗店,王某经足疗店技师介绍,将自己的套餐升级为含有特别服务的499元的套餐。

王某其中1名同事侯某,也将自己的套餐进行了升级,改为299的套餐,同样含有特别服务。

谁料,王某与侯某在享受特别服务过程中,民警突然闯入房间,将2人逮个正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Y、PC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Y、PC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Y、PC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具体到本案,警方一番调查后,认为,王某、侯某到了足疗店后,经女技师介绍按摩项目及价格,选择特殊服务,已就PC价格达成一致,在按摩过程中被抓获,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PC行为,仅因警方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并不影响PC行为的认定,但属于PC未遂。于是对王某、侯某均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随后,王某不服警方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某辩称,第一、自己在网上团的是99元的正常按摩服务,自己并未违法故意,只是去足疗店按个摩、洗个脚。

第二、自己刚结婚5天,工作也刚转正,办案民警在调查期间得知自己的情况,以“承认了就只是罚款、警告,不再通知家属、单位”,威逼利诱、强迫自己在笔录上签字,自己所作的笔录系警方通过非法方式获得,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面对王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王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程序亦并无不当。也并不存在王某所说的威逼利诱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警方作为被诉行政单位依法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上级机关关于涉事足疗店涉嫌犯罪的线索交办函、王某、侯某、技师等人的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一系列证据。

王某看到警方提交的受案登记表受案意见一栏写着:“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又认为被告警方并非事发辖区公安机关,认为被告警方仅具有刑事案件侦查管辖权,并不具有涉案发生地行政治安案件的管辖权。

对此,被告警方又辩称上级机关将涉案足疗店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移交给自身,自身就具有该案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

法院怎么判?

1、首先,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原告的身上。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王某主张受到了警方的逼供、诱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来说,王某并未提交任何相应的证据证明警方存在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而言,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签字捺印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故而,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辩解并无事实依据,也与在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警方上级机关将涉事足疗店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给被告警方,被告警方虽然并非本案事发地辖区警方,但是王某的违法行为与该刑事案件相关,被告警方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应的处罚,亦无不当。

综上,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3、最后,刚结婚、刚转正,结果却遇到这种事情,后果可想而知!

王某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平时一定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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